(八)放射性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有证标准物质控制检测质量的措施。有参与实验室间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纪录。
放射性样品应当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废弃的放射性样品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当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一)具备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检测与评价的方法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并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二)具有所申请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见附录2和附录4),其中,化学因素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32项,物理因素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6项;放射卫生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6项。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当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采用非标方法,应当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四)样品检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各自规定要求书写、打印、审核、签章、发送和保存。
(五)独立完成盲样考核,且考核合格。
(六)原始记录应当规范、清晰、完整、可溯源,并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七)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基础,申报的每个检测项目应当完成至少2份检测报告(或检测记录)。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一)评价报告书写规范、内容全面、结论正确;评价过程管理符合要求;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可溯源。
(二)应当具备一定范围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项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核技术工业应用一项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
(三)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基础。申请的每个业务范围应当至少独立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模拟评价报告)各1份。
六、其他要求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编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
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并严格进行质量控制。
(二)应当有与其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措施。
(三)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根据所申请的业务范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