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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监管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21日

    其次是监管错位,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检测检验的监管工作,而没有监管体系和技术支撑。而有条件的卫生部门不负责作业现场的检测检验,只负责检测检验的资质认定,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五)缺乏执法专业技术服务条件和机构。在职责交接中,卫生部门未能将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检测检验仪器和设备划到安监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以及对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缺乏专业技术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和经费支撑,现场执法缺乏科学依据,难以执法。
    加强职业危害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 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应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修订和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国家总局要尽快出台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职业危害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章可循;应健全和完善职业卫生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二) 理顺体制、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文件要求,尽快将职业危害监管职能划归到安监部门,从而理顺体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建立职业危害监管协调机制和重大事故通报机制,实行联合执法,齐抓共管。
    (三) 加快职业危害执法队伍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成立相对独立的、有权威的职业危害监管机构;通过公开招考等多种方式考录一批懂职业卫生专业的技术人员,充实职业危害执法人员队伍中;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职业危害监管工作的投入,购置先进的技术装备,保障监管经费,形成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
    (四) 调整和理顺监管职能、职责。应重新划分职能、职责,安全监管部门应以如何改变作业场所的环境和工艺流程来提升本质安全,从源头上控制作业现场的职业危害,以现场监管及个人防护为重点;卫生部门要以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时治疗为重点。
    (五) 把职业危害监管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中。应把职业危害管理工作纳入到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中,与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指标相连接,层层分解,把责任落实到用人单位,落实到各级政府,落实到相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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