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制度;职业病危害公告、警示、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制度等。这些制度均适用放射工作,同时又提出了实行特殊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已开始全面实施法制化管理,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早在1960年国务院发布施行《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以利于开展工作。现就这两部法规的异同性作一分析。
监督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制度;职业病危害公告、警示、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制度等。这些制度均适用放射工作,同时又提出了实行特殊管理。鉴于放射工作的特殊性,国家对放射工作又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如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放射事故报告、立案制度等。各种制度均由国家有关部门以《条例》、管理办法等形式颁布施行,有的已实施几年或几十年,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对工作场所的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工作场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有相应的防护设施;生产布局要合理;有配套的卫生设施;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设置报警装置,配备急救用品等。放射工作场所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在入口处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安全联锁、工作信号;室外、野外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配备合格的剂量检测仪器、工作人员及被检者防护用品,并按要求合理使用。放射防护除对工作场所进行严格管理外,还必须对周围环境进行严格管理,使在此范围内的其他人员接受的剂量降低至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下,达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对劳动者或工作人员的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中详细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受教育培训权规定得较具体,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和重视。而放射防护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更高,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当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考核合格者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工作后必须定期接受体检、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相应的档案并保存至脱离放射工作后20年。放射工作人员还享受保健津贴,每年2~4周的保健休假,放射工龄满20年的在岗人员还可享受健康疗养,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还有特殊的计算方法。放射防护保护的对象除了放射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公众、受检者和陪护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