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收与受理:
1、向用人单位详细了解职业健康体检的类型(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应急体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人数等信息。
2、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判断是否属省卫生厅批准本单位的体检项目范围(粉尘类、化学毒物类、物理因素类、电离辐射类)。
3、对属本单位资质范围的,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发给《职业健康检查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内相应栏目,并由用人单位签章确认。
二、确定体检项目:
1、根据体检类型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由相应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粉尘类、化学毒物类、物理因素类、电离辐射类)的主检医师,依据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确定体检项目。
2、体检项目不得随意增减,本单位尚不能承担的体检项目,及时与相关委托检验、检查单位联系,委托其承担。
3、离岗时体检、应急体检项目依照在岗期间的体检项目;同时接触多种职业危害因素的,采取互补的方式确定体检项目,即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别对照,相同的体检项目不重复,增加不同的项目;没有直接明确体检项目的危害因素,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参考其作用后果,如二甲基甲酰胺(DMF),需依照“致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物”来确定具体的体检项目。
三、体检的组织实施:
1、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工作,确定体检日期,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完成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上岗前体检尽量做到随到随检)。
2、根据体检项目和工作量确定相应科目的体检医师,体检医师需经培训(院内培训),人员相对稳定。
3、主要项目检查前必须核对受检者的身份,可采用在送检单上盖手印或核对受检者的有效证件或受检单位派人把关等形式,防止受检者作假。
4、体检医师要严格依照各自的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开展体检工作,各项工作要符合临床检查要求。问诊要仔细,要重视既往史、烟酒史、症状等的询问。每个项目的填写要完整,体检医师要签名,为体检结果负责。
5、收交职业健康检查表。检查完毕后,指定专门医师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表的收交,并对每项检查内容进行复核,若发现缺项、错项的必须立即予以补检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