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申请职业病诊断
1、原则上,职业病诊断申请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如果劳动者本人居住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某一诊断机构已做出职业病诊断的,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其他诊断机构不在进行重复诊断。
2、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3、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申请其他诊断机构再次诊断。
4、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诊断的,作出的诊断结论无效。
四、关于对职业病诊断结论申请鉴定
1、职业病患者对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不服,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首次鉴定。
2、职业病患者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