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作业岗位——氯属于刺激性气态毒物,主要由呼吸道进入人体,损害上呼吸道及支气管黏膜,导致支气管痉挛、支气管炎。高浓度氯气可作用于肺泡,引起肺水肿。我国规定,患过敏性哮喘、过敏性皮肤病或皮肤暴露部位有湿疹等疾患,眼、鼻、咽喉、气管等呼吸道慢性疾患,肺结核患者,不应从事氯接触作业。
硫化氢作业岗位——硫化氢属于窒息性气体,它具有全身性毒作用,主要经呼吸道进入,在体内与氧化型细胞色素氧化酶中的三价铁相结合,抑制细胞呼吸酶的活性,造成组织缺氧。我国规定,有神经、呼吸系统疾患,眼睛等器官有明显疾患者,不宜从事接触硫化氢作业。
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
在生产条件下,主要以粉尘或蒸汽的形态存在于空气中,可经呼吸道和被皮肤完整吸收。对液态化合物,经皮肤吸收途径更为普遍,常因生产中原料喷洒到身上,或在搬运及装卸过程中,外溢的液体经浸湿的衣服、鞋袜沾染皮肤而吸收中毒。
我国规定,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种肝病疾患、各种血液病、各种原因的晶状体混浊或白内障、全身性皮肤病患者,不应从事此种作业。
高分子化合物
高分子化合物范围较广,生产中的毒物主要来自生产基本原料。生产中的助剂以及树脂、塑料在加工、受热时产生的毒物、高分子化合物在生产中不仅能引起中毒,而且某些化学物质的远期作用(致癌、致突变、致畸)值得高度重视。我国规定,凡有心脏或呼吸系统疾病,以及过敏性病史者,肝、肾疾病,慢性皮肤病患者,不宜从事高分子化合物接触作业。
物理性因素
在生产环境中,经常存在一些物理性危害因素。与劳动者健康密切相关的因素有:气象条件,如气温、气湿、气流、气压;噪声和振动;电磁辐射,如X射线、紫外线、红外线、激光等。
高温作业岗位——从事高温作业时,人体可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改变,主要为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循环系统、消化系统、神经内分泌系统、泌尿系统等方面的变化。我国规定,凡患有心血管系统器质疾病,持久性高血压、溃疡病、活动性肺结核、肺气肿、肝、肾疾病,明显的内分泌病,中枢神经系统性疾病,过敏性皮肤疤痕者,重病后恢复期及体弱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生产性噪声作业岗位——噪声是影响范围很广的一种生产性有害因素,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是社会公害之一。它对人体的作用分特异性(对听觉系统)和非特异性(其他系统)2种。长期接触超标噪声,首先受害的是听觉器官,表现为感音系统的慢性退行性病变过程。因此,我国规定,对参加噪声作业的员工应进行就业前体检,取得听力的基础材料,凡患有听觉器官疾患、中枢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器质性疾患或自主神经功能失调者,不宜从事此种作业。
振动作业岗位——在生产中,振动作用于人体,可分为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实验证明,机体组织对振动波传导性优劣的顺序是:骨、结缔组织、肌肉组织、脑。振动常引起足部周围神经和血管的改变,脚痛、脚易疲劳,轻度感觉减退或过敏,腿及脚部肌肉有疼痛感,足背动脉搏动减弱。
我国规定,患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患;明显的无力状态,明显的植物神经功能失调,有血管痉挛和肢端血管痉挛倾向的血管疾病患者;心绞痛、高血压、有顽固的功能障碍的内分泌疾患者;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多发性神经炎、肌炎,伴有神经功能障碍的运动器官疾患;内分泌系统疾病患者;维生素B复合体缺乏病患者;四肢及脊椎骨骼缺陷疾患;妇女月经周期障碍,子宫下垂或脱出等疾患者不宜从事振动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