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职业卫生监督体系
加强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的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了卫生监督局(所),全国98.3%的市地、94.2%的县(区)的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方案获地方政府批准,职业卫生监督作为卫生综合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已被纳入监督机构的日常工作范围。
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截至2007年1月,卫生部批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机构37家,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机构25家,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机构7家。全国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批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机构420家,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900余家。
5.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是通过把职业卫生服务与公共卫生服务有机整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卫生服务网络资源,提高职业卫生服务的普及性,扩大职业卫生服务的覆盖面,使最需要职业卫生服务的中小型企业、私人企业、家庭式生产以及众多流动劳动者群体得到最基本的、社会负担得起的、可持续发展的职业卫生服务。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重在解决当地最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大力推广适宜技术,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2006年卫生部在北京、安徽、上海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个县(区)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是探索提出适合我国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模式、监督管理措施和经费等保障机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我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逐步达到WHO提出的人人享有职业卫生服务的战略目标。
目前,各试点地区工作进展顺利,初步落实了组织机构,建立了保障机制,成立了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卫生、宣传、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安监、环保、总工会等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初步建立了部门协作机制;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的模式。
近期重点工作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还面临很多问题。今后,着重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落实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卫生部已经会同有关部门,着手制定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草案已经完成正在进行专家论证,不久后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地方各级政府也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认真制定规划,具体组织落实,统筹安排当地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卫生部将把职业病防治工作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之中。进一步建立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建立并落实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制。卫生部门与安监部门将继续在制定法规标准中相互协调,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重大事宜,实现信息共享,开展健康监护与职业病信息通报工作,对职业危害申报、许可证发放、作业场所监督、健康体检情况进行相互通报,实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共享。卫生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职业病诊断后的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配合,对职业病目录进行修订与调整。
2.继续加快职业卫生法制建设
进一步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体系,实现职业卫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法规政策,维护劳动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针对近年来在职业病诊断中出现的受害者举证困难、难以进入诊断程序等问题,卫生部正在组织对现行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必须提供的材料、不予受理的情况、受理诊断鉴定的时限、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权益保障、归因诊断的原则等做出修改和规定。
履行国际组织成员国和国际公约缔约国的责任,积极参与国际法规标准制订。消化吸收相关国际公约、标准中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定,引导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逐步与发达国家接轨,为我国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我国出国务工人员的健康权益,保护出国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认真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
结合职业病防治重点工作,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其他适宜时机,始终坚持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在广大监督机构和用人单位中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提高广大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知识的认知程度。继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好培训工作,特别是对企业领导和广大劳动者的培训。通过分类、系统的培训,切实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