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疑似职业病
(一)疑似职业病的涵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疑似职业病病人:
1.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
2.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
3.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
5.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末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
(二)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告知义务
掌握完整、真实的资料是明确诊断或作出正确诊断的基础。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为明确诊断,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明确职业接触史,从中获得可能与发病有关的职业接触史线索;
2.进行工作场所职业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病人临床表现与工作环境的关系;
3.住院观察。
(1)从体检中取得线索,在诊断不明情况下,作全身详细检查,从中发现线索;
(2)从实验室检查取得线索,进一步获取相关数据;
在为明确诊断而获取上述进一步的相关数据后,在作好疾病鉴别诊断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疾病的因果关系,以确定诊断。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及用人单位,不得拖延,保证疑似职业病病人得到及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