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无固定形态、形状,其浓度(强度)受检测当时的生产状况、气象条件、检测布点等因素的影响,同样的条件下,前后两次检测结果可能差别很大,也使得在检测报告上“做文章、弄手脚”有操作的空间,出具既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又符合委托单位要求的“灰色检测报告”。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有如下几种:
2.1 增加合格点的检测数量。对于粉尘、毒物或噪声,如何布点、采集样品数目,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噪声“工作场所声场分布均匀,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工作场所声场分布不均匀时,应将其划分若干声级区,同一声级区内声级差<3分贝。每个区域内,选择2个测点,取平均值。”粉尘、毒物“工作场所按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凡逸散或存在有害物质的工作地点,至少应设置1个采样点。一个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内有多台同类生产设备时,1~3台设置1个采样点,4~10台设置2个采样点,10台以上,至少设置3个采样点.”有些机构不按照规范布点设点,没有将点设在职工操作的呼吸带位置,没有绘制检测布点示意图,对于合格作业点应采尽采,对于不合格作业点少采不采,提高了检测合格率,掩盖了企业真实的职业病危害水平。
2.2 引入不实的时间权数。我国的粉尘限值标准、大多数毒物限值标准,都是使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短时间容许接触浓度(超限倍数)相结合的方式规定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噪声的限值标准采用的是接触时间减少一半,容许接触限值增加3分贝的规定,体现了接触水平-反应的关系,所以,作业场所同样的浓度值,接触时间不同检测机构给出的评价结论可能不同,噪声测定结果88分贝,工人每天接触8小时是不符合规定的结论,接触4小时就是符合规定要求的结论。因此,评价机构检测时,有时会默认甚至暗示委托单位提供职工不实事求是的接触时间,从而向符合标准规定的结论靠拢。我们给某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某工人负责2台不同设备的操作,其接触水平分别为86分贝*4小时和88分贝*4小时,如果逐台设备或逐点进行评价的话,会容易地得出该工人的接触符合标准规定的结论,实际上,这也是大多数中介机构习惯的做法,显然,该工人的噪声接触水平不符合标准规定。
2.3 分开出具报告。检测报告是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检测的依据,是职工劳动条件的反映,是外商验厂的重要凭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用人单位的作业点往往不是全部合格的,检测报告是职工劳动条件的映射,检测结果也不会全部合格。为应付安监部门的检查或外商验厂的要求,有的用人单位会要求检测机构将合格报告及不合格报告分开出具,当外商验厂或安监部门检查时,只拿出合格的检测报告,掩盖了企业真实的职业卫生情况。
2.4 不满负荷生产。多台设备同时开动和开动少数设备,它们的污染水平是不同的,如果开动1台设备的噪声强度是85分贝,那么开动2台设备的噪声强度就是88分贝,所以,检测规范要求“采样必须在正常工作状态和环境下进行,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有些检测机构检测时,没有认真选择采样时机,做到在正常生产时检测,而是在用人单位开工不足时检测,有时甚至建议用人单位空开设备,以便完成检测任务,造成检测结果偏低。检测机构的原始检测记录有生产状况的描述,但大多语焉不详,并且不提供给委托单位,是检测机构内部存档的,从用人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书上,看不出检测当时的生产状况。
2.5不能准确引用标准。对于粉尘,有呼吸性粉尘浓度和总尘浓度的规定,还有超限倍数的规定,对于毒物,有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容许接触浓度的规定,应当对有限值规定的指标都进行检测,只有当检测的全部指标都符合才能判定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由于检测机构的客观原因或检测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有些检测机构只做总尘浓度的测定,没有做呼吸性粉尘浓度的测定,有些检测机构只进行STEL(短时间接触)的样品采集,没有针对TWA(时间加权平均)样品的采集,致使在检测结果与评价报告中只引用部分卫生标准,评价结论难免有失偏颇,存在局限。
2.6没有全面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些检测机构检测之前,没有对用人单位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做全面的了解、分析,致使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面,导致检测漏项、缺项,使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得不到评价和控制。
2.7 受人员水平的限制。职业卫生采样、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职业卫生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对仪器设备性能的掌握,对标准规范的理解都能影响检测结果及检测评价的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有的人员不能选择正确的采样方法,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最高容许浓度是工人工作时间内任何时间均不允许超过的限值,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是工人在短时间( 一般为15min)内不允许超过的限值,所以在进行M A C 或S T E L 样品采集时,应在工人工作的时间内,通过现场调查确定的可能接触浓度最高的时间段,分别进行多次样品采集,从而捕捉到工人瞬时或短时间接触化合物浓度最高的样品,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节省时间,常常采用双泵或三泵型大气采样器同时采集3 个或以上的样品,以满足采集3 次样品的要求,在结果计算中取该3个样品的平均值作为TWA,以最高值作为STEL。有的没有进行流量校正,长时间采样时,没有记录采样前后的流量,并用流量均值计算。有的样品采集记录信息不充分,没有记录样品采集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只是笼统地注明实际采集的时间,如15min、10min 等,没有记录样品采集时的气象条件,没有记录生产状况和工人的防护情况。等等不一而足。
3 几条建议
当前的职业卫生检测结果,是零碎的而非系统的,是局部的而非全面的。检测的单位没有代表性,效益好的单位检测率高、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检测率高、大中型企业检测率高。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差,检测服务是收费服务,中介机构要对委托单位负责,检测结果必然倾向委托单位。当前的职业卫生检测结果,不能准确反映职工真实的接触情况,不利于制定国家职业病防治政策、规划,不利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为切实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使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依法独立开展,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加强对职业卫生检测人员的培训,加大对职业卫生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对困难企业、小规模企业免费检测的制度,建立国家职业卫生抽检制度,全面、真实掌握我国职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进而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
3.1 建立职业卫生抽检制度。我国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都建立了抽检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抽样调查是根据部分调查结果来推断总体情况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属于非全面调查的范畴。调查单位少,代表性强,所需调查人员少,工作误差比全面调查要小。抽样调查也会遇到调查的误差和偏误问题,但是,可以通过抽样设计,把误差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因此,抽样调查的结果是可靠的,建立我国的职业卫生抽检制度是可行的。
疾控中心是实施各级政府卫生防病职能的公共卫生核心专业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有别于纯粹的中介机构,理论上其承担的事务都是社会公益性的事务。监测检验与评价是疾控中心的重要职能之一,所以,可以以各级疾控中心为职业卫生抽检实施主体,以区县为单位,制定职业卫生抽检计划,每年按比例分层抽取一定数量的企业,获得我国职业卫生检测真实、准确结果,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安监部门,由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促进企业对劳动条件的改善。疾控中心还应当根据安监部门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检验出证工作,为安监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3.2加大对职业卫生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大都建立了较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建立了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相结合的制度,职业卫生检测质量有一定程度的保证,仍有必要加大对职业卫生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对职业卫生检测机构日常工作行为的行政监督和专家评审联动的机制,利用职业卫生专家的专业能力和相对第三方的客观立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进行技术把关,以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科学和及时。
3.3 建立对困难企业免费检测的制度。职业卫生检测服务是收费服务,困难企业由于规模小、效益差、管理水平低,享受不到基本的职业卫生服务。困难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差、职业卫生检测意识匮乏、缺少职业健康保护设施,恰恰是最应当职业卫生培训、职工的体检、作业场所的检测等服务的群体,应建立对困难企业免费检测的制度,确保他们享有获得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权利,得到体检、检测等服务,免遭职业病危害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