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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与健康监护档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9月24日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分工不同,前者重管理,后者实效;二者都是重要的绩效评价和法律责任的证据。

《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H档案与健康监护档案。

一、H档案

目的-掌握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资料和评价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治理的动态资料,也是区分职业健康损害责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1、档案内容

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厂址、通讯方式,法人代表姓名及其他的企业基本信息;

H管理机构状况;

主要产品、中间产品和主要产生原、辅料情况;

生产的工艺流程、车间设置、设备布置等。

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计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产生环节、接触人数和定期检测评价、监督检查情况资料

建设醒目可行性研究报告H专篇、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审查、卫生防护设施验收资料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现场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维护、使用情况资料

既往的职业危害与职业危害事故资料

2、H档案管理

建立H档案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H档案应有专人负责与管理;

H档案应定期复核,复核频率为每年至少一次;

各类H资料应及时归档;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职业性健康体检和H宣传培训材料应随时归档,并定期向劳动者公告;

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或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提供真实、可信的H档案资料。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档案

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目的在于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浓度(强度)进行检测,以便对其产生环节、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为职业危害的控制、防护与治理提供依据。

1)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应纳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应制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应委托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认证的H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选择时应充分考虑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范围、检测与评价技术水平、技术服务费用等,并要注意与选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委托协议书;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H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告。

二、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职业病防治法》建立的主要制度之一,是落实用人单位的义务,实现劳动者的重要保障,也是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的重要依据。它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

1、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概念

定义-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以保证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主要内容-职业性健康检查是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它通过医学检查的方法,发现职业人群中一些敏感个体存在的健康改变、早期检查出疑似职业病人(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者,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早期调离职业禁忌症者,以免遭受永久性损害,并通过群体健康影响范围和程度的观察间接起到环境监测作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

目的-检索和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监视职业病及与工作相关积冰的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掌握对健康损害的程度;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利于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人;鉴定新的职业危害、危害因素和受害人群,进行目标干预;为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危害治理效果评价和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和证据。

2、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对象必须是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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