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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与健康监护档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9月24日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安排将从事某种或某些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包括新招工进厂,准备安排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从无害岗位准备调到有害作业岗位的作业人员;从甲种有害作业岗位准备调到乙种有害作业岗位的人员;从事某些特殊作业的人员(如高温作业、潜水作业等,)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目的-排除职业禁忌症者;

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该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相关项目的检查。

(2)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有害作业岗位在岗人员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目的-早期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病患者,及时进行医疗观察、诊断、治疗、调换作业岗位、疗养等,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早期发现职业禁忌症的工人,以便及时调离或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检查出高危人群,作业重要监护对象病采取措施防止其他人员健康受损。(及早发现,及早处理的原则)

根据劳动者所在工作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规律,选定重点检查项目,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动态观察劳动者的健康变化,结合工作场所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生物监测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或需进一步观察治疗。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在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包括从事有害作业的离、退休、调离时的人员。

目的-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明确诊断,对职业病患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待遇或赔偿。

根据工作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规律,选定重点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或是否患有职业病,以明确法律责任。

(4)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人员进行的健康检查。

目的-了解、确定该事故对作业人员的健康是否遭受损害,一旦发现急性职业病病人应立即抢救治疗和观察。

(5)对职业病患者与观察对象(疑似职业病人)的复查、康复和住院诊断观察

包括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病人;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认定的观察对象(疑似职业病人);经健康监护筛检出的阳性体征人员。

目的-随时掌握其肌体健康受损情况和病情的进展,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手段和措施,控制值夜班的发展和合并症的发生,有效地保护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地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延长他们的生存寿命。

3、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要求,职业性健康检查内容包括:接触职业危害工人的一般自然情况,职业接触史,体检周期,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检查项目,职业禁忌症等。

(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一般检查项目、特殊检场项目和选检项目。

一般情况-受检者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作时间、既往病史、个人生活史、家庭史、传染病史、药物过敏史等情况,掌握这些信息对了解受检者的身体状况、生活嗜好、个体差异,判断职业危害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职业接触史-包括受检者接触有害作业的时间、地点、单位、工种、岗位、作业方式及变动情况,还包括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浓度(强度)及防护措施,这些情况必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供。 调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史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最大特点,也是各种职业病诊断的重要依据。

体检项目-必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可以协商增加体检项目。

(2)体检周期-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检查周期规定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

-检查机构自体检结束30日之内,将检查结果及健康评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受检大内,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检查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档案是用人大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体现。

意义-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评价用人单位治理职业危害的依据。因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保存期限、保存责任人等意义十分重大。

内容-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史-劳动者的工作经历,既往工作单位的名称、工作起始时间和工种、岗位;

职业危害接触史-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接触工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等

档案管理-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质量的高低直接反映了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好坏。应由专人严格管理,永久保存。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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