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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应有新思路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22日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来,中国的职业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起步晚、管理水平落后、面临经济转轨时期新旧危害因素并存的双重挑战等问题。笔者认为,为有力促进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又好又快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应有新思路。
首先,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法制建设,象注重环保一样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济效益和经营者薪酬联系更加紧密,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常常千方百计削减生产成本。《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由于此规定过于原则,使不法企业有可趁之机,造成职业病防治费用难以落实,严重损害了职工权益。据统计,因职业病争议或纠纷上访事件已成为卫生信访的突出问题,在各种纠纷、上访、诉讼中占第5位。职业病涉及到成千上万人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随着生产和科学的不断发展,新的职业危害因素不断出现,由此,只有加快法制建设,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态环境。当前,应充分抓住已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和即将出台《社会保险法》的有利时机,抓紧起草《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其它配套规章制度,并结合国家机构改革的实际,完善《职业病防治法》中不明确的地方,进一步消除法律空白点,基本建立起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能够充分反映职业病防治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功能相对独立又相互协调配合的完备的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
其次,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相关政策。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职业病防治工作是民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据国家卫生部公布的2006年工业部门职业病发病及死亡数据显示,全国职业病发病累计11519例,其中尘肺新增8783人,死亡484人,急性中毒新增467人,死亡32人(注:不包括陕西、西藏数据)。[1]面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时不我待。目前,应抓住国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不断加快的难得机遇,切实提高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一方面,针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诉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另一方面抓紧完善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例如,《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据国家卫生部公布的2006年职业健康监护情况透露,全国职业病应检人数124.51万人,实际仅有71.76万人进行了体检,有43%的职工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2]如果按每人罚款2万元,企业应承担近106亿元罚款,这明显有违我们制度设计的初衷。所以,应加快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维护法律尊严。
再其次,加大财政投入,加强职业病防治基础建设和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按西欧标准,职业卫生服务费约占GDP的0.4%,由工伤和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则占GDP的4%,投入与效益之比为1∶10,而且全世界只有10~15%的工人得到良好的职业卫生服务,要达到职业卫生服务的基本要求,每5000名职工至少要有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各一名,我国3亿职工需要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各6万名。[3]因此,现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根据职业病防治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对职业卫生立法、服务、教育和科研的投资, 制定和完善职业病防治人员相关待遇,抓紧农村劳动力职业病统计、企业职业病统计调查等工作,积极探索完善职业病抽样调查工作,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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