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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8月27日

目前,由于我国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或者职工不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面导致的事故很多,况且还有一些小企业要钱不要命”安全不投入,根本不给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为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入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几点: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职工个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提供不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

(2)要经常教育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对穿戴不齐或不正确的,应予以纠正、处罚或禁止其从事该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维护保养、更换和定期报废等管理制度。

(4)应当按照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人库和发放。

(5)凡是从事多工种作业的职工,应当按照从事的主要工种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如果发给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某些工作时确实不适用,可以另供给其所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为备用或借用。

(6)大专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由学校或企业按“三同”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供给劳动保护用品。

(7)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含合同工、协议工季节工、轮换工,应按“三同”原则供给劳动保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委托培训入员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受委托单位供给。

(8)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经常参加劳动和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的生产管理入员和安全技术人员、劳动行政部门专职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和安全监测检验人员,均按需要发给劳动保护用品。

(9)经国务院批准实行标志服的单位和工种,一般不得同时发放工作服,特殊需要工作服的,须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提高发放范围和标准,不准将劳动保护用品作为商品进行转买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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