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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标 准 号: GB/T16854.1-1997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等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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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9月24日

【发布日期】1997-06-16
【实施日期】1998-01-0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要求与表述方法,适用于编写我国职业病诊断标准。

  当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为我国标准时其编写格式和方法可与被采用的标准一致。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GB/T1.22-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单元:标准内容的确定方法第22部分:引用标准的规定

  GB/T16854.2-1997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2部分: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3总则

  3.1职业病诊断标准应完全符合GB/T1.1-1993第3章的要求。

  3.2制定职业病诊断标准,应在保障健康的前题下,依据充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具有可行性。

  3.3文字叙述要准确、简明,逻辑严谨,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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