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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激光辐射

标 准 号: GBZ/T189.4-2007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2007-04-20
实施日期: 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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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2月06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激光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激光辐射的测量。

  2 测量仪器

  根据激光器的输出波长和输出功率选择适当的测量仪器。

  2.1 用1mm极限孔径测量辐射水平时,测量仪器接收头的灵敏度必须均匀,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0%。

  2.2 测量时,中小功率的激光器选用锤形腔热电式的功率计,小功率的激光器选用光电型的能量计,大功率的激光器选用流水量热式功率计。

  3 测量方法

  3.1 测量时将激光器调至最高输出水平,并消除非测量波长杂散光的影响。

  3.2 测量激光器和激光器系统对眼和皮肤的接触限值时,应在激光工作人员工作区进行。激光辐射测量仪器的接收头应置于光束中,以光束截面中最强的辐射水平为准。

  3.3 测量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最大圆面积直径为极限孔径。测量眼的最大容许照射量时,波长为200nm~400nm与1400nm~1×106nm用1mm孔径,波长为400nm~1400nm用7mm孔径。测量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时,用1mm孔径。

  4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激光器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5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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