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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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肼类化合物【作废】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航空航天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发布日期: 2004-05-21
实施日期: 20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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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6月04日
内容摘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肼类化合物浓度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肼类化合物浓度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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