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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的限值、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方法及评价指标、生产一致性要求和同一型式判定。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 km/h的N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的M2类车辆,包括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车辆、纯电动车辆、燃料电池车辆以及燃用气体燃料和醇醚类燃料的车辆。 本文件不适用于作业类专用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