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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2章;热效应保护

标 准 号: GB16895.2-1997 idt IEC364-4-42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7年10月04日
前言
  本标准是GB16895《建筑物电气装置》中的一个标准,等同采用IEC364-4-42:1980《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2章:热效应保护》。
  GB16895在《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总标题下共分以下七个部分:
  第1部分: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2部分:定义
  第3部分:一般特性评估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6部分:检验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每个部分又包括若干独立的章。
  本标准是第4部分安全防护中的第42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湘琨、范根定、顾湧新。

  
  IEC前言
  1)IEC有关技术问题上的正式决议或协议,由那些特别关心这些问题的国家委员会参加的技术委员会所制定,对所涉及的主题尽可能表达国际上一致的看法。
  2)这些决议和协议以建议的形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这个意义上为各个国家委员会所接受。
  3)为人促进国际上的一致,IEC表达这样一个愿望:各国家委员会在本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各自的国家规程中采用IEC建议的文本。IEC建议的文本与相对应的国家规程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国家规程中明确指出。

  IEC序言
  本标准由IEC第64(建筑物电气装置)技术委员会制定。
  本标准的草案经过1997年12月按照“六个月法”提交各国家委员会表决。
  以下国家的国家委员会投票明确表示赞成:
  澳大利亚 罗马尼亚
  加拿大 南非(共和国)
  丹麦 瑞典
  法国 瑞士
  日本 土耳其
  荷兰 苏联*
  新西兰 英国
  波兰 美国

  * 指前苏联

  42 热效应保护
  注:“火”这个名词及其有关试验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IEC在联合考虑中。应用于本章的这个名词是暂定的。
  421总则
  靠近电气设备的人员、固定式设备及固定物料应受到保护,以防止电气设备产生的热积聚或热辐射的有害效应,特别是下列效应:
  ——使物料燃烧或老化;
  ——灼伤危险;
  ——损害所装设备的安全功能。
  注:过电流保护在IEC364-4-43标准中规定。
  422防火保护
  422.1电气设备不应引起邻近物料火灾危险。
  除遵守GB16895《建筑物电气装置》的要求外,还应遵守制造厂的安装说明。
  422.2固定式设备的表面温度可能引起邻近物料火灾危险时,设备应:
  ——安装在能够承受这种温度,而且是低热导率的物料上或物料中间;或者
  ——与建筑构件之间用能承受这种温度而且是低热导率的物料隔开;或者
  ——安装在这种温度下可能引起有害热效应的任何物料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使热量安全地扩散,此时,任何支持件都应是低热导率的。
  422.3永久性连接的设备在正常工作中会产生电弧或火花的,设备应:
  ——用耐弧物料将其全部围护起来;或者
  ——用耐弧物料将设备和电弧会引进有害热效应的建筑构件隔开;或者
  ——安装在这种电弧可能引起有害热效应的建筑构件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使电弧热量安全地扩散。
  用于本保护措施的耐弧物料应是不燃的、低热导率的并且为了保持机械稳定性还应具有足够的厚度。
  422.4会造成热聚焦或热集中的固定式设备与任何固定物体或建筑构件之间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使在正常情况下物体或构件不会遭受危险的温度。
  422.5设置在同一处的电气设备含有超过一定数量的可燃液体时,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燃烧的液体及液体燃烧时产生的火焰、烟或有毒气体扩散到建筑物的其它部位。
  注
  1这些预防措施的例子是:
  ——设置收集漏出液体的排放坑,并在一旦着火时保证使火熄灭,或者
  ——将设备安装在具有足够的耐火等级的小室内,并设置档槛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止燃烧的液体蔓延到建筑物的其它部位,这种小室要有只通向室外的单独通风。
  2公认的一定数量的下限是25L
  3少于25L时,在布置上能防止液体泄漏即可。
  4最好在着火开始时切断供电。
  422.6在安装中所采用的围绕电气设备的外护物的材料,应能承受该电气设备可能产生的最高温度。
  可燃材料不适合用于制作这类外护物,除非采取了覆盖上不燃的或低热导率的材料等防止着火的措施。
  423灼伤保护
  在伸臂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其可接近部分的温度不应达到可能造成人员灼伤的程度,并且应遵守表42A所列相应温度限值的规定。设备的所有部分,在正常工作中,即使是短时间的,其温度可能出现超过表42A所列限值时,也应加以防护,防止任何意外接触。
  为了防止灼伤,有些设备采用IEC标准的中国标准或IEC标准已经规定了外露表面的温度限值,对于遵守这些规定的设备,表42A中的值是不适用的。
  表42A在伸臂范围内的设备的易触及部分在正常工作时的温度限值
  


  424过热保护
  424.1强迫通风加热系统
  424.1.1应使强迫通风加热系统的加热元件,除中央蓄热器外,在规定的气流建立之前不能工作,并在气流停止时停止工作。此外,还应有两个彼此独立的温度限制器,以防止通风管道中的温度超过允许值。
  424.1.2加热元件的底座和外护物和材质应是不燃的。
  4.24.2产生热水或蒸汽的设备
  所有产生热水或蒸气的设备的设计或安装都应保护设备在各种工作状态下都不致过热。除非这些设备完全遵守采用相应IEC标准的中国标准或相应的IEC标准的规定,否则应用一种适当的非自动复位式元件来保护,该元件的工作与温度自动调节器无关。
  如果这类设备没有安全阀,还应设置水压限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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