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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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作废】

标 准 号: GB 50045-1995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发布日期: 1995-05-03
实施日期: 199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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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8月08日
内容摘要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本标准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01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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