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节约能源,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绝热工程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设备与管道外表面温度-196℃在至850℃的绝热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核能、航空、航天系统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和管道,以及建筑、冷库和长输埋地管道的绝热设计。
绝热设计应符合下列共性要求:
绝热设计应按照使用环境和被绝热表面的温度正确选择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材料,对于新材料应通过国家检测部门鉴定后方可选用。
绝热设计应根据工艺、节能、防结露和经济性各方面的要求进行绝热计算,并确定绝热结构。
绝热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