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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标 准 号: GB 14193-1993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北京经济学院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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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已作废!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下同)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充装液化气体。
  2 引用标准

  GB7144 气瓶颜色标记

  3 术语

  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3.1 液化气体 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且临界温度不低于-10℃的气体。
  3.2 高压液化气体 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的液化气体。
  3.3 低压液化气体 临界温度高于70℃的液化气体。
  3.4 最高使用温度 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5 最高气相介质温度 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6 最高液相介质温度 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 充装系数 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
  3.8 许用压力 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
  3.9 剩余压力 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

  4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4.1 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
  4.2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
  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e.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f.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g.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a.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辩认的;
  c.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辩认的;
  d.有报废标记的;
  e.超过检验期限的;
  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g.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
  h.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的。
  国内使用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最高使用温度定为60℃。
  各种常用低压液化气体在60℃时的饱和蒸气压力见表1。
  4.4 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处理。
  4.5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4.6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4.6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4.7 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4.8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劳动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
  4.9 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5 充装
  5.1 充装计量用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重(包括自重与装液重量)的3倍,不小于1.5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并且至少在每天使用前校正一次。
  5.2 易燃液化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下列规定值时,禁止装瓶:
  a. 乙烯中的氧含量2%(按体积计,下同);
  b. 其他易燃气体中氧含量4%。
  5.3 气瓶充装液化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
  表1 低压液化气体的饱和蒸气压力和充装系数
  


  a. 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
  b. 用卡子连接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型式相符;
  c. 开启瓶阀应缓缓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d. 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
  e. 在充装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气瓶各处的密封状况,瓶壁温度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5.4 液化石油气体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所装气瓶型号中用数字表示的公称容量(以千克计)。其他液化气体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气瓶的公称容积与充装系数的乘积。
  5.5 低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a. 充装系数应不大于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液体密度的97%;
  b. 在温度高于气瓶最高使用温度5℃时,瓶内不满液。
  5.6 常用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不得大于表1的规定。
  其他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系数,不得大于由式(1)计算确定的值:
  Fr=0.97ρ(1-C/100) …………………………(1)
  式中:Fr——低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kg/L;
  ρ——低压液化气体在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下的液体密度,kg/L;
  C——液体密度的最大负偏差,%。
  由两种以上的液化气体混合组成的介质,应由实验确定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液体密度,并按式(1)确定充装系数的最大极限值。
  5.7 高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a. 瓶内气体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所达到的压力不超过气瓶许用压力;
  b. 在温度高于最高使用温度5℃时,瓶内气体压力不超过气瓶许用压力的20%。
  5.8 常用高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系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
  


  其他高压液化气体(包括两种以上的液化气体混合组成的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可按式(2)确定其最大极限值。
  Fr=PM/ZRT ……………………(2)
  式中:Fr——高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kg/L;
  T——气瓶最高使用温度,K;
  M——气体分子量;
  R——气体常数,R=8.314×10-3MPa·m3/(kmol·K);
  Z——气体在压力P、温度T时的压缩系数;
  P——气瓶许用压力(绝对),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取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为许用压力,MPa。
  5.9 液化气体的充装量必须精确计量和严格控制,禁止用贮罐减量法(即根据气瓶充装前后贮罐存液量之差)来确定充装量。充装过量的气瓶,必须及时将超装的液量妥善排出。
  5.10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应包括:
  a. 充装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b. 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c. 瓶体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d. 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
  6 气瓶改装
  6.1 使用过的气瓶,严禁随意更改颜色标记,换装别种气体。
  6.2 使用单位需要更换气瓶盛装气体的种类时,应提出申请,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气瓶进行改装。
  对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充气单位应先进行校验,确认换装的气体,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大于气瓶的许用压力后,方可进行改装。
  6.3 气瓶改装时,应对瓶内部进行彻底清理、检验,换装相应的附件,并按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更改换装气体的字样、色环和颜色标记。
  7 充装记录
  7.1 充气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气瓶标记重量、装气后总重量、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
  7.2 充气单位应负责妥善保管气瓶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小于一年。
  附录A
  常用液化气体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
  (参考件)
  表A1
  

 

  续表A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北京经济学院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吴粤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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