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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标 准 号: GB/T 19455-2004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
发布日期: 2004-03-04
实施日期: 200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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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黄勇、尚为、张莱、刘军、吕刚。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
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分类、要求、试验、代码和标签、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的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下述货物危险性的检验:
  ——军用爆炸品的危险性;
  ——在生产过程中的爆炸品的危险性;
  ——无包装的爆炸物质在运输中的危险性;
  ——因受静电或电磁场的影响所造成的危险性;
  ——因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所引起的危险性;
  ——其他非正常运输条件下的特殊危险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458-2004《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与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GB 19458-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爆炸 explosion
  在极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的现象。
  3.2
  爆炸性物质 explosion substance
  能够通过其自身化学反应生产气体,反应时在温度、压力和速度下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环的某一种固态或液态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烟火物质,即使不放出气体时,也包括在内。
  3.3
  爆炸性物品 explosion articles
  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3.4
  整体爆炸 mass detonation or explosion of total contents
  全部物质或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配装组 compatibility group
  在爆炸品中,如果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或物品在一起能安全积载或运输,而不会明显的增加事故率或在一定量的情况下不会明显的提高事故危害程度的,可视其为同一配装组。

  4 分类

  4.1 民用爆炸品的划分
  危险品按照《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的规定分为9类,民用爆炸品属于第1类、第1类具体划分为6项,见表1。
  表1 民用爆炸品的划分
  

  4.2 配装组的划分
  按民用爆炸品的理化性能、爆炸性能、内外包装方式、特殊危险性等不同特点,划分为A、B、C、D、E、F、G、H、J、K、L、N和S共13个配装组,见表2。
  表2 配装组
  


  表2(续)
  

  5 要求

  5.1 具有或被怀疑具有爆炸性质的任何物质和物品应考虑划入爆炸品。划入爆炸品的物质和物品应划定适当的类别和配装组。
  下列情况的货物不划入爆炸品:
  ——极敏感被禁止运输的爆炸性物质(经主管机关特别批准的除外);
  ——根据爆炸品的定义,被明确地排除在爆炸品之外的物质和物品;
  ——不具有爆炸特性的物质和物品。
  5.2 在下列情况时应提供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品分类、定级和危险特性检验报告:
  ——首次运输或生产的;
  ——首次出口的;
  ——国家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5.3 危险类别的评估通常根据试验结果得出。物质或物品被确定的危险类别,应与对提交运输形式的该物质或物品所作试验的结果相一致。
  5.4 国家主管当局可根据试验结果和爆炸品的定义,把物品或物质排除于爆炸品之外。
  5.5 配装要求:
  5.5.1 分类代码相同的货物(L组除外)可以配装。
  5.5.2 属于配装组L的货物不能同其他组的货物配装。而且只能与该组中同一危险的货物配装。
  5.5.3 属于配装组A至K的货物,配装组相同,但项别不同,只要全部视为属于具有较小号码的项就可以配装。但是1.5项D组的货物同1.2项D组的货物配装时,整个货物应视为1.1项D组。
  5.5.4 属于配装组C、D、E和F的货物可以配装,其总体视为具有较后字母的配装组。
  5.5.5 属于配装组G的制品(不包括烟火剂制品和要求特殊装载的制品),只要在同一舱室中没有爆炸物质,则可与配装组C、D和E的制品配装。
  5.5.6 配装组N的货物一般不与其他配装组(S组除外)的货物配装,但是,如果配装组N的货物与配装组C、D、E的货物配装时,配装组N的货物应视为配装组D。
  5.5.7 属于配装组S的货物可以同除配装组A和L以外的其他配装组的货物配装。

  6 试验

  6.1 分类程序
  6.1.1 程序包括爆炸品认定程序、爆炸品分类程序(见图1)和配装组的确定三部分,最后确定爆炸品的分类代码。
  6.1.2 对待分类物质或物品确定它是否属于爆炸品危险货物应遵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试验。
  6.1.3 对已被暂定为爆炸品的物质或物品,应遵照附录B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试验。
  


  图1 爆炸品分类程序
  6.1.4 配装组的确定:
  6.1.4.1 将待确定配装组的各种爆炸品的特性与表3中所给出的特征说明进行对照分析,并参考已确定分类代码的类似爆炸品,确定该货物的配装组别。除S组和N组以外,配装组的确定一般不必进行试验。
  表3 分类代码
  


  6.1.4.2 4.2中的配装组定义适用于彼此不相容的物质或物品,属于配装组S的物质或物品除外。由于配装组S的标准是一种以试验为依据的标准,确定这个配装组的试验需要联系确定1.4项的试验。
  6.1.4.3 N组的确定要与确定1.6项的试验相符合。

  6.2 试验系列1
  6.2.1 试验项目:
  类型(a)——隔板试验、类别(b)——克南试验、类型(c)——时间/压力试验的试验方法见《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
  6.2.2 试验目的是回答爆炸品认定程序图(图A1)中框4的问题“它是爆炸性物质吗?”在试验中,只要有1项试验结果为“+”,就认为该试样有爆炸性。
  6.3 试验系列2
  6.3.1 试验项目:
  类型(a)——隔板试验、类别(b)——克南试验、类型(c)——时间/压力试验的试验方法见《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
  6.3.2 试验目的是回答爆炸品认定程序图(图A1)中框6的问题:“物南是否太不敏感不应认定划入爆炸品?”在试验中,只要有1项试验结果为“+”,该问题的答案即为“否”。
  6.4 试验系列3
  6.4.1 类型(a)——撞击敏感度试验
  6.4.1.1 试验仪器
  德国联邦材料检验局BAM落锤仪或其他等效仪器。
  6.4.1.2 试验样品
  糊状或胶状以外的固态物质应遵守以下几点:
  ——粉末状物质要过筛(筛孔0.5mm),通过筛子的物质用于做试验;对于含有一种以上成分的物质,用于做试验的筛出部分应能代表原来的物质。
  ——压缩、浇注或以其他方式压实的物质要打碎成小块过筛,通过1.0mm筛但留在0.5mm筛上的部分用于试验;对于含有一种以上成分的物质,用于做试验的筛出部分应能代表原来的物质。
  ——只以装药形式运输的物质要以圆片(小片)形式做试验,圆片体积为40mm3(大约直径4mm,厚3mm)。
  对于粉末状物质,试样用容积40mm3的量器(直径3.7mm,高3.7mm)量取。
  对于液体物质,用容积40mm3的移液管量取。对于粉末、糊状或胶状物质,轻压上面的撞击圆柱与试样接触,但不压平。液体试样使液体充满下承受撞击面与导向环之间的槽,用测深规使上面的撞击圆柱下降到距下撞击圆柱2mm处,固定。
  6.4.1.3 试验程序
  根据公式E撞击能(J)≈m落锤质量(kg)×g(取10N/kg)×h落锤落高(m)。试验开始从10J进行1次试验。如在此试验中观察到“爆炸”(爆炸声、火花或火焰),就逐渐降低撞击能继续进行试验,直到观察到“分解”或“无反应”为止。在这一撞击能水平下重复进行试验,如果不发生爆炸,重复5次;否则就再逐级降低撞击能,直到测定出极限撞击能为上。如果在10J撞击能水平下,观察到的结果是“分解”(颜色改变或有味道)或“无反应”(即不爆炸),则逐级增加撞击能继续进行试验,直到第1次得到“爆炸”的结果。那么再降低撞击能,直到测定出量低撞击能。
  6.4.1.4 试验判定
  如果在6次试验中至少出现1次“爆炸”的最低撞击能是2J或更低,试验结果为“+”,即物质太危险不能以其进行试验的形式运输。否则结果为“-’。
  注:允许使用被证明与本方法等效的其他方法。
  6.4.2 类型(b)——摩擦感度试验
  6.4.2.1 试验仪器
  德国联邦材料检验局BAM摩擦仪或其他等效仪器。
  6.4.2.2 试验样品
  通常以物质收到时的形式进行试验。湿润物质应以运输规定的湿润含量最小者进行试验。此外对于糊状或胶状以外的固态物质应遵守以下几点:
  ——粉末状物质要过筛(筛孔0.5mm),通过筛子的物质用于做试验;对于含有一种以上成分的物质,用于做试验的筛出部分应能代表原来的物质。
  ——压缩、浇注或以其他方式压实的物质要打碎成小块过筛,通过0.5mm筛上的部分用于试验;对于含有一种以上成分的物质,用于做试验的筛出部分应能代表原来的物质。
  ——仅以装药形式运输的物质要以体积10mm3(最小直径4mm)的圆片或小片形式进行试验。
  ——用于试验的物质数量约为10 mm3,粉末状物质用量具(直径2.3mm、深2.4mm)取量;糊状或胶状物质用壁厚0.5mm的带2mm×10mm窗孔的矩形量具量取。
  6.4.2.3 试验程序
  ——瓷板和瓷棒表面的每1部分只能使用1次;每根瓷棒的两个端面可做两次试验,而瓷板的两个磨擦面可做3次试验。将瓷板固定在磨擦仪的托架上,使海绵纹路的槽沟与运动方向横切。将牢固卡紧的磁棒置于试样上,在荷重臂上加上所要求的砝码,启动开关。应注意确保磁棒贴在试样上,而且当瓷板移动到磁棒前时,有足够的物质进入磁棒下面。
  ——试验从用360N荷重进行第1次试验开始。如果在第1次试验中观察到“爆炸”(爆炸声、火花或火焰)结果,便逐级减少荷重继续进行试验,直到观察到“分解”(颜色改变或有味道)或“无反应”(即不爆炸)结果为止。在此摩擦荷重水平上重复进行试验,如果不爆炸,重复进行6次试验,否则就再逐级减少荷重,直到在6次实验中没有发生“爆炸”的最低荷重得到确定为止。如果在360N的第1次试验中,结果为“分解”或“无反应”,那么此试验也要再进行5次。如在这最高荷重的6次试验中,结果都是“分解”或“无反应”,即可认为物质对摩擦是不敏感的,如在这最高荷重的6次试验中得到1次“爆炸”结果,就按上述的方法减少荷重。

  6.4.2.4 试验判定
  如果在6次试验中出现1次“爆炸”的最低摩擦荷重小于80N,试验结果为“+”,即物质太危险不能以其进行试验的形式运输。否则结果为“-”。
  注:允许使用被证明与本方法等效的其他方法。
  6.4.3 类型(c)——75℃热稳定性试验
  6.4.3.1 试验仪器:温度可以保持和记录75℃±2℃的带有双重温度自动调节器、有防爆和通风装置的电烘箱,精度为±0.1g的天平,3个热电偶。
  6.4.3.2 试验程序:
  ——将少量试样在75℃下加热48h,如试样在试验中没有发生爆炸反应,那么应进行下述步骤;如发生爆炸或着火,物质即为太热不稳定不能运输。
  ——将50g试样放入烧杯,加盖后放进烘箱,将烘箱加热到75℃,试样在这一温度下保持48h或直到出现着火、爆炸现象,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如果没有出现着火或爆炸但出现某种自加热现象(如冒烟或分解),那应当进行下述试验。如物质没有显示不稳定现象,则可当它是稳定的,不需进行下一步测试。
  ——将100g(或100cm3,如密度小于1000kg/m3)试样放在一根管子里,将同样数量的参考物质放在另一根管子里。将热电偶T1和T2插到管内物质一半高度的地方。如热电偶对于被试物质和参考物质来说不是惰性的,则应用惰性外罩包住。将热电偶T3和加了盖的两根管子放入烘箱内,在试样和参考物质达到75℃以后48h内,测量试样与参考之间的温度差,记下试样分解的迹象。
  6.4.3.3 试验判定:在程序第2步中,如果出现着火或爆炸,结果为“+”,如果没有观察到变化,结果为“-”。在程序第3步中,如果出现着火或爆炸或记录到的温度差(即自加热)为3℃或更大,结果即为“+”。如果记录到的自加热小于3℃,但观察到一定分解现象,则需进行附加试验或评价,再确定试验结果。如果试验结果为“+”,则物质为太热不稳定不能运输。
  6.4.4 类型(d)——小型燃烧试验
  6.4.4.1 试验材料:煤油浸泡过的锯木屑(约100g木屑和200 cm3煤油),1个点火器和1个薄的正好可以盛下试验物质并与试样兼容的塑料烧杯。
  6.4.4.2 试验程序:在烧杯内放置10g物质,将烧杯置于木屑底座(30cm长,30cm宽、1.3cm厚;对于不易点燃的物质厚度增至2.5cm)的中央,然后用电点火器将木屑点燃。用10g试样进行两次试验,再用100g进行两次,观察到爆炸则停止试验。
  6.4.4.3 试验判定:如果试样发生“爆炸”,试验结果为“+”,即物质太危险不能以其进行试验的形式运输。如试样“未点着”或“点着并燃烧”试验结果为“-”。
  6.5 试验系列4
  类型(a)——无包装物品和包装物品的热稳定性试验、类型(b)——液体的钢管跌落试验、类型(c)——无包装物品、包装物品和包装物质的12m跌落试验的试验方法见《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
  6.6 试验系列5
  类型(a)——雷管敏感度试验、类型(b)——爆燃转爆轰试验、类型(c)——1.5项的外部火烧试验的试验方法见《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
  6.7 试验系列6
  类型(a)——单个包件试验、类型(b)——堆垛试验、类型(c)——外部火烧试验的试验方法见《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
  6.8 试验系列7
  类型(a)——极不敏感引爆物质的雷管试验、类型(b)——极不敏感引爆物质的隔板试验、类型(c)——脆性试验、类型(d)——极不敏感引爆物质的子弹撞击试验、类型(e) ——极不敏感引爆物质的外部火烧试验、类型(f)——极不敏感引爆物质的缓慢升温试验、类型(g)——1.6项物品的外部火烧试验、类型(h)——1.6项物品的外部火烧试验、类型(j)——1.6项物品的子弹撞击试验、类型(k)——1.6项物品的堆垛试验的试验方法见《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

  7 代码和标签

  7.1 分类代码
  7.1.1 爆炸品的分类代码见表3。
  7.1.2 分类代码由表示类、项的两个阿拉伯数字和一个表示配装组的字母组成。
  7.2 标签
  7.2.1 爆炸品标签的图形
  见GB 19458-2004。
  7.2.2 爆炸品标签的使用
  见GB 19458-2004。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第5章、第6章和第7章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
  8.2 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检验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性能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使用新设计的或新包装类型,包括新型内包装或新的物品排列方式的物质或物品;
  ——不拟用作炸药、但具有或被怀疑具有爆炸性质的新物质或物品;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性能检验。
  8.3 判定规则
  按照本标准第6.2条至第6.8条进行试验,依据试验结果与本标准第6.1条的要求,对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进行判定,确定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的类别及危险等级。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认定程序
  A.1 按图A.1所示的程序对待分类物质或物品进行分析、试验和判断,确定它是否属于第1类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
  A.2 认定试验程序中系列试验1~4编号是表示评估结果的顺序,而不是进行试验的顺序。
  A.3 试验系列1是用于表明不是设计用于产生爆炸效果的物质是否实际上具有潜在的爆炸性。
  A.4 试验应从系列3开始,因这些试验所用试样量小,可减少对试验人员的危险性。
  A.5 如在进行系列3试验时,应先进行了3C试验,其试验结果为“+”,则物质不稳定不能运输。
  A.6 在第三组试验中,如3C结果为“-”,但其他各项试验结果中至少有1项为“+”,就认为该物质运输太危险,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如果改变物质成分就要按新物质处理,如改善包装,则需对包装后物质进行第4组试验判定。
  A.7 待分类的物质或物品,如果根据已有可靠试验资料能够做出明确判断具有爆炸特性,可直接进行第4组试验,以判断该物质或物品是否危险不能以进行试验形式运输。
  A.8 在第2组2(a)和2(b)试验中均给出“-”结果的物质,如果不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具有爆炸性,则不必进行第1组试验,即可判断该物质不属于第1类危险货物。
  

  图A.1 爆炸品认定程序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分类程序
  B.1 爆炸品分类程序:对已被暂定为爆炸品的物质或物品,应按图B.1所示的程序进行分析和试验,并结合其他有关资料,以及曾发生过的偶然事故或对类似的已分类货物的认定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其项别。
  B.2 试验系列5用于确定物质可否划入1.5项,只有通过系列5所有的试验的物质才可划入1.5项。
  B.3 项别1.1至1.4一般通过系列6试验确定,如已有可靠试验资料能够明确判定货物为1.1项、1.2项、1.3项或1.4项(S组除外),则可不做系列6试验,直接确定其类别。
  B.4 试验类型6(a)、6(b)和6(c)按字母顺序进行。
  B.4.1 如果爆炸性物品是在无容器情况下运输或者包件中只有一个物品时,可不进行6(a)试验。
  B.4.2 如果在每次6(a)试验中包件外部没有被内部爆轰和/或着火损坏,包件内装物没有爆炸或爆炸非常微弱,以至于可以排除试验6(b)中爆炸效应会从一个包件传播到另一个包件,则6(b) 可以不进行。
  B.4.3 如果在6(b)试验中,堆垛的几乎全部内装物整体爆炸,可以不进行试验类型6(c),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划入1.1项。
  B.4.4 如果物质在系列1类型(a)试验中得出“-”结果(没有传播爆轰),可以免去用雷管进行6(a)试验。
  B.4.5 如果物质在系列2类型(c)试验中得出“-”结果(没有或缓慢爆炸),可免去用点火器进行6(a)试验。
  试验7(a)至7(f)应用于确定爆炸品是极端不敏感引爆物质,然后用试验类型7(g)、7(h、)7(j)和7(k)确定含有极端不敏感引爆物质的物品是否划入1.6项。
  


  图B.1 划定第1类项别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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