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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过硫酸钾

标 准 号: HG/T2155-91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起草单位: 化学工业部天津化工研究院和天津东方化工厂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2月18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过硫酸钾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解法制得的工业过硫酸钾。该产品主要用于橡胶、塑料、石油开采和试剂等工业。

  分子式:K2S2O8

  相对分子质量:270.32(按1987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2 引用标准

  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01 化学试剂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6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3049 化工产品中铁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 邻菲哕啉分光光度法

  GB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6682 实验室用水规格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白色结晶粉末。

  3.2 工业过硫酸钾应符合表1要求:



  4.6.4 允许差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03%,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5 检验规则

  5.1 工业过硫酸钾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等级、批号、净重、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及本标准编号。

  5.2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工业过硫酸钾进行验收。

  5.3 每批产品不超过10t。

  5.4 按GB 6678第6.6条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采样时,将采样器自包装袋的中心垂直插入至料层深度的3/4处,采取样品。将采出的样品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500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带磨口塞的广口瓶中,密封。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等级、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用于检验,另一瓶保存三个月备查。

  5.5 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进行核验,核验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5.6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应按照《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工业过硫酸钾的外包装上应印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等级、净重、毛重、批号或生产日期、商标、本标准编号及GB190规定的氧化剂标志和GB191规定的怕热标志、怕湿标志。出口产品按外贸要求印刷标志。

  6.2 工业过硫酸钾包装于内衬塑料袋或两层牛皮纸袋的钢桶或木箱内,或装内衬塑料袋的复合塑料编织袋内。内外包装要密封。每包装单元净重为25kg或50kg。

  6.3 工业过硫酸钾应避免与易燃、易爆和还原性物质混存、混运。运输和贮存时,应有遮盖物,防止受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天津化工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天津化工研究院和天津东方化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景鸽、王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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