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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白液

标 准 号: HG/T2497-93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起草单位: 化学工业部锦西化工研究院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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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2月16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漂白液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石灰乳或电石渣浆与氯气反应制得的漂白液。漂白液的有效成分为Ca(ClO)2。主要用于纸浆、纤维的漂白及环境卫生方面的消毒。

  2 引用标准

  GB/T 601 化学试剂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浅绿色或微红色液体,允许稍有混浊。

  3.2 漂白液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注:残渣含量为协商指标,用户不要求可以不控制。

  4 试验方法

  4.1 有效氯含量的测定

  4.1.1 方法原理

  在酸性介质中,漂白液的次氯酸根与碘化钾反应析出碘。以淀粉为指示剂,用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滴定,蓝色消失为终点。其反应式如下:

  CIO-+2I-+2H+=H2O+Cl-+I2

  I2+2S2O32-=S4O62-+2I-

  4.1.2 试剂和溶液

  所用试剂为分析纯试剂和符合GB/T6682中三级水规格的实验室用水。

  4.1.2.1 碘化钾(GB/T1272)溶液:100g/L;

  4.1.2.2 硫酸(GB/T625)溶液:c(1/2H2SO4)=1mol/L,按GB/T601配制;

  4.1.2.3 硫代硫酸钠(GB/T 637)标准滴定溶液:c(Na2S2O3)=0.1mol儿,按GB/T 601配制及标定;

  4.1.2.4 淀粉(HGB 3095)指示剂溶液:10g/L,按GB/T 603配制。

  4.1.3 仪器

  一般实验室仪器。

  4.1.4 试样及其制备

  将按本标准5.7条规定采集的样品混匀后,量取约15mL。称量(精确至0.01g)后,迅速全部移入25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

  4.1.5 分析步骤

  吸取混匀的试样(4.1.4)25.0mL,置于250mL碘量瓶中,加碘化钾溶液(4.1.2.1)10mL、硫酸溶液(4.1.2.2)10mL,加盖。于暗处放置5min后,用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4.1.2.3)滴定至淡黄色,加淀粉指示剂溶液(4.1.2.4)1mL,溶液呈现蓝色,继续滴定至蓝色消失,即为终点。

  4.1.6 分析结果的计算

  有效氯的质量百分含量(X1)按式(1)计算:

  

  式中:c——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的实际浓度,mol/L;

   V——消耗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m——试样的质量,g;

  0.03545——与1.00mL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c(Na2S2O3)=1.000mol/L]相当的,以克表示的氯的质量。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报告结果。

  4.1.7 允许差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应超过0.1%。

  4.2 残渣含量的测定

  4.2.1 原理

  漂白液中颗粒状杂质(残渣)在离心力作用下沉至离心管底部,与清液分离。

  4.2.2 仪器

  4.2.2.1 实验室用直角形离心机;

  4.2.2.2 10mL刻度离心管。

  4.2.3 分析步骤

  取4支离心管(4.2.2.2)分别装入混匀的按本标准5.7条规定采集的样品10.0mL,离心沉降,至沉积物体积不变为止。记录各离心管中沉积物的体积数。

  4.2.4 分析结果的计算

  残渣的体积百分含量(X2)按式(2)计算:

  

  式中:V1、V2、V3、V4——各离心管中沉积物的体积,mL;

   10——所取样品体积,mL。

  5 检验规则

  5.1 本标准检验结果判定采用修约值比较法,数据处理按GB8170执行。

  5.2 漂白液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有效氯含量,其数值以出厂时测定结果为准。

  5.3 出厂的产品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都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

  5.4 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对当日收到的漂白液产品进行验收。

  5.5 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6 漂白液产品以每个成品贮槽为一批.桶装每批不得多于800桶(塑料桶),罐车装不多于5罐。

  5.7 采样方法

  成品贮槽及罐车从不同深度的上、中、下三层采集混合样品。桶装按桶数随机取样,15桶以下取2桶,16~50桶取3桶,51~150桶取5桶,151—500桶取8桶,501~800桶取10桶。样品总量不得少于500mL,迅速装入清洁、干燥的具塞磨口瓶中,混匀。样品瓶上应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取样日期及取样人姓名。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盛装漂白液的罐车,应有符合运输规定的标志。用桶包装的漂白液,每个桶上必须贴有产品标签,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生产日期及批次。

  6.2 包装

  使用单位可自备包装容器,但应是带盖的专用罐或桶,装运过其他物质(如酸或有机物)的容器,必须严格清洗,如有沉积物也需在包装前清除干净,否则不准包装。

  6.3 运输

  装运漂白液的容器要求防腐、耐压、有盖,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阳光曝晒。

  6.4 贮存

  漂白液应存放于远离热源、避免日光直射的阴凉处,不可敞口存放。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锦西化工研究院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锦西化工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增懿、汤世杰、郭凤霞。

  本标准参照采用日本标准JISK1207—1964(1985年确认)《漂白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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