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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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作废】

标 准 号: GB18218-2009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起草单位: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发布日期: 2009-03-31
实施日期: 2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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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8月25日
内容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 军事设施;
c)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
d)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e)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01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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