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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标 准 号: GB 14585-1993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发布日期: 1993-08-14
实施日期: 199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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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8月19日
内容摘要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第85号安全丛书(IAEA,Safty Series No.85)《铀、钍矿开采和选冶中废物的安全管理》第1部分“实施规定”(1987年版)。
本标准规定了铀、钍矿开采和选冶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控制原则和要求,也规定了废物管理设施设计、运行、退役等的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铀、钍矿冶设施运行和退役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对于在役的铀、钍矿冶设施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非铀、钍矿采冶作业产生的、具放射性核素的含量超过有关标准规定的废物的管理,亦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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