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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短纤维的两种取样方法。其中下机产品取样方法适用于生产厂质量检验,包装件取样方法适用于交货、复验和仲裁等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由有机的合成聚合物生产或天然聚合物转化生产,还包括由无机物生产的散纤维、丝束和毛条的取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