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编写好本标准,我们查阅和参考了有关国家标准,并借鉴了其中一些条文,从而构成了本标准中的某些条文。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元敏、张从力、刘荣厚、刘见中、康厚清。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防火门无电源自动启闭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用防火门无电源自动启闭装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135—9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洒水喷头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5136—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产品系列型谱和型号编制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启动温度 starting temperature
在一定的升温速率下升温,温感部件联接件分离时的温度即为启动温度。
3.2 感温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of temperature sensing
在一定的室温条件下,以温感部件的启动温度对温感部件加热,从加热至联接件分离所需的时间即为感温响应时间。
3.3 启动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of start
温感部件响应后,装置启动防火门所需的时间为启动响应时间。
3.4 系统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of the system
感温响应时间与启动响应时间之和即为系统响应时间
3.5 温感部件工作载荷 service load of temperature sensing part
按装置使用说明安装的装置,其温感部件可能承受的最大载荷即为温感部件工作载荷。
3.6 启动载荷 starting load
装置启动时对防火门施加的力即为装置的启动载荷。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 组成
装置由温感部件、控制器、驱动器等组成。
4.3 功能要求
4.3.1 感温功能
在外因火灾时,装置应能在无电源的条件下感应矿井外因火灾气流温度。
4.3.2 自动控制功能
当温感部件感应外因火灾气流温度并达到启动温度时,装置应能在无电源的条件下及时关闭防火门。驱动防火门的动力源可以是重力,也可以是弹簧力或液压、气压。
4.3.3 手动启动功能
在紧急状态或日常维护检查时,当需要人工启动装置时,应能操作紧急开关直接关闭防火门。
4.4 主要技术指标
启动温度,℃ 43,57或68
系统响应时间,s <35
启动载荷,N >2 450
4.5 性能要求
4.5.1 启动温度
温感部件的启动温度应不大于式(1)规定的温度范围:
A=A0±(0.035A0+0.62)……………………(1)
式中:A——实测启动温度,℃;
A0——设计启动温度,℃。
4.5.2 系统响应时间
装置的系统响应时间应不大于式(2)规定的时间范围:
B=B0±(0.035B0+0.62)……………………(2)
式中:B——实测系统响应时间,s;
B0——设计系统响应时间,s。
4.5.3 温感部件工作载荷
温感部件工作载荷应不大于式(3)所规定的范围:
C=C0±5…………………………………………(3)
式中:C——实测最大工作荷载,N;
C0——设计最大工作荷载,N。
4.5.4 温感部件强度
温感部件按5.1.4进行试验,不得发生破损。
4.5.5 启动载荷
装置的启动载荷应不大于式(4)所规定的范围:
D=D0±122.5…………………………………(4)
式中:D——实测启动载荷,N;
D0——设计启动载荷,N。
4.6 质量和外观要求
4.6.1 各零件、部件应清洁,无腐蚀现象。
4.6.2 外壳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允许有明显的擦痕和划痕。
5 试验方法
5.1 技术指标试验:
5.1.1 启动温度试验:
试验在恒温箱中进行。将温感部件悬吊于试验容器中,以低于20℃/min的升温速率从室温升高到低于启动温度20℃±1℃,保持10min后,以0.4℃/min~0.7℃/min的速率升温,直至温感部件的联接件分离为止。
试验时,用电子秒表测量时间,用水银温度计或温度测定仪测量温度。
.1.2 系统响应时间试验:
将温感部件置于室内空气中并施加最大工作载荷,用电热吹风器对温感部件加热。改变电热吹风与温感部件的距离可调整温感部件的受热温度。试验时室温保持在20±3℃。温感部件的受热温度不得超出式(5)规定的温度范围。
E=A0+1……………………………(5)
式中:E——受热温度,℃。
试验时,用弹簧测力计测量工作载荷。温度和时间的测量同5.1.1。测量温感部件从加热至联接件分离所需的时间以及温感部件响应后装置启动防火门所需的时间。
5.1.3 温感部件工作载荷试验:
使装置处于最大工作荷载状态,用弹簧测力计测量温感部件承受的载荷值。
5.1.4 温感部件强度试验:
对温感部件施加相当于其工作荷载15倍的机械荷载,并保持5h后,观察温感部件破损状况。
5.1.5 启动载荷试验:
用弹簧测力计或其他测力计测量装置启动时对防火门施加的力。
5.2 装配质量与外观采用目测法检查,应符合本标准4.6.1和4.6.2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项目
表1 出厂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试验方法 |
出厂检验 |
1 |
启动温度 |
4.5.1 |
5.1.1 |
0 |
2 |
系统响应时间 |
4.5.2 |
5.1.2 |
0 |
3 |
温感部件工作载荷 |
4.5.3 |
5.1.3 |
0 |
4 |
温感部件强度 |
4.5.4 |
5.1.4 |
0 |
5 |
启动载荷 |
4.5.5 |
5.1.5 |
0 |
6 |
外观检查 |
4.6.1 4.6.2 |
5.2 |
0 |
注:“0”表示必须进行的检验项目 |
6.2 出厂检验
6.2.1 检验项目
每台装置须经厂质检部门按表1中列出的出厂必检项目进行检验。
6.2.2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按5.2.1条进行,其中任意一项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装置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在装置外壳明显处须设置铭牌。铭牌厚度不小于0.5mm。
铭牌内容如下:
a)型号、名称;
b)启动温度;
c)系统响应时间;
d)启动载荷;
e)重量;
f)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及产品编号。
7.2 包装
7.2.1 仪器的出厂包装,应保证在长途运输期间具有防潮、防雨、防尘、防振能力。对温感部件需加防护措施,避免因温度过高而失效。
7.2.2 随同装置供应附件应保证其成套性,并包括下列物件:
a)装箱单(含随机附件);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7.3 运输
装置应能适应海、陆、空各种运输方式,运输中要防雨、防摔砸。
7.4 贮存
装置应存放在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