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根据原电力工业部综合管理司“关于下达1997年制定、修订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综科教[1998]28号)的计划安排编制的。
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是为加强我国水电水利工程施工行业安全文明生产,保障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企业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施工生产秩序,为水电水利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科学地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提供依据。
本标准的编制,总结了我国水电水利工程施工行业多年来在安全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施工现场多发事故与重大事故的教训,并对近期建设的安全文明生产设施较好的我国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作业现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经多次征求全国各水电工程局和有关单位的意见,通过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三个阶段的编写、讨论、修改与审定,完成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中国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福生、熊成辽、杜鸿镇、郑霞忠、郑根保、王景忠、贺永利。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总则
4 基本规定
5 施工风、水、电
6 土石方工程
7 基础处理
8 砂石料生产
9 混凝土工程
10 工地运输
11 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
12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与调试
条文说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中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其他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2001 安全色
GB 3787—1993 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387—199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722—1986 爆破安全规程
GB 7059.1—1986 移动式木直梯安全标准
GB 8196—1987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GB 8918—1996 钢丝绳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0055—1996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GB 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3329—1991 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
GB 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156—19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L/T 5037—1994 轴流式水轮机埋体安装工艺导则
DL/T 5148—2001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JGJ 33—1986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46—198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JGJ 80—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SD 267—1988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 287—1988 水轮发电机定子现场装配工艺导则
SDJ 5—1985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定
3 总则
3.0.1 为在大中型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建设中,防止安全事故与职业性危害的发生,实施安全生产,设置标准明确、技术可行、经济实用的安全防护设施,特制定本标准。
3.0.2 大中型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均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在建设中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3.0.3 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各尽其责,共同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工作。
3.0.4 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基本规定
4.1 施工现场
4.1.1 施工区域宜按规划设计和实际需要采用封闭措施,对施工中关键区域和危险区域,应实行封闭。
4.1.2 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配戴安全帽和使用其它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4.1.3 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强风、防雷击、防砸、防坍塌及工业卫生等要求。
4.1.4 施工现场的洞(孔)、井、坑、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4.1.5 施工现场存放设备、材料的场地应平整牢固,设备材料存放整齐稳固,周围通道畅通,且宽度宜不小于1m。
4.1.6 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设置合理,沟、管、网排水畅通。
4.1.7 接送上下班人员宜选用客车,若采用载重汽车载人,必须取得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1.8 施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规模露天施工现场宜采用大功率、高效能灯具。
2 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应设有路灯。
3 在高温、潮湿、易于导电触电的作业场所(如洞室、闸门井、蜗壳、压力钢管等处)使用照明灯具地面高度低于2.2m时,其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4 照明灯具与导线的绝缘应符合有关规定。
4.1.9 施工区域、作业区及建筑物,应执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设置必备的消防水管、消防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4.2 作业面
4.2.1 高处作业面(如坝顶、屋顶、原料平台、工作平台等)的临空边沿,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4.2.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栏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材料要求:
1) 钢管横杆及立柱均采用φ≥30mm,壁厚≥2mm的钢管,以扣件或焊接固定;
2) 钢筋横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20mm,宜采用焊接连接;
3) 原木横杆梢径不应小于7c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cm,用不小于12号镀锌铁丝绑扎固定;
4) 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c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cm,用不小于12号镀锌铁丝绑扎,至少3圈,不得有脱滑现象。
2 防护栏杆应由上、中、下三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宜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3m。坡度大于25°时,防护栏应加高至1.5m。
3 长度小于10m的防护栏杆,两端应设有斜杆。长度大于10m的防护栏杆,每10m段至少应设置一对斜杆。斜杆材料尺寸与横杆相同,并与立柱、横杆焊接或绑扎牢固。
4 栏杆立柱间距不宜大于2m。若栏杆长度大于2m,必须加设立柱。
5 栏杆立柱固定要求:
1) 在泥石地面固定时,宜打入地面0.5m~0.7m,离坡坎边口的距离应不小于0.5m。
2) 在坚固的混凝土面等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栏杆柱焊接;采用竹、木栏杆固定时,应在预埋件上焊接0.3m长∟50×50角钢或直径不小于20mm的钢筋,用螺栓连接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铁丝绑扎两道以上固定。
3) 在操作平台、通道、栈桥等处固定时,应与平台、通道杆件焊接或绑扎牢固。
6 在有可能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的处所,栏杆应专门设计。
4.2.3 高处临边防护栏杆处宜有夜间示警红灯。
4.2.4 在悬崖、陡坡、杆塔、坝块、脚手架以及其它高处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应根据施工具体情况,提供安全带、安全绳等个体防护用品,挂设水平安全网或设置相应的吊篮、吊笼、平台等设施。
4.2.5 脚手架作业面高度超过3.2m时,临边必须挂设水平安全网,还应在脚手架外侧挂立网封闭。脚手架的水平安全网必须随建筑物升高而升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3m。
4.2.6 钢管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脚手架应根据施工荷载经设计确定,其中常规承载力不得小于2.7kPa。
2 脚手架的钢管外径应为48mm~51mm,厚度3mm~3.5mm,扣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变形滑丝;钢管无锈蚀脱层、裂纹与严重凹陷。
3 脚手架应基础夯实,立杆下部加设垫板。
4 脚手架的搭设要求为:立杆间距不大于2m,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大于1.5m。
5 走道脚手架应铺牢固,临空面应有防护栏杆,并钉有挡脚板。
4.2.7 脚手架拆除时,在拆除物坠落范围的外侧应设有安全围栏与醒目的安全标志。
4.2.8 各类操作平台(包括原料平台、工作平台)应根据施工荷载实际情况经设计确定。
4.2.9 各类洞(孔)口、沟槽应设有固定盖板,在洞(孔)口边设置防护栏杆,同时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和夜间警示红灯。其中:
1 普通盖板承载力不应低于2.5kPa。
2 机动车辆、施工机械道路上的洞(孔)口盖板承载力不应小于经过车辆、机械中最大轴压力的2倍。
4.2.10 电梯井、闸门井、门槽、电缆竖井等的井口应设有临时防护盖板或设置围栏,在门槽、闸门井、电梯井等井道口(内)安装作业,应根据作业面情况,在其下方井道内设置可靠的水平安全网作隔离防护层。
4.2.11 高处作业面必须设有钢扶梯、爬梯或简易木梯。
4.2.12 施工现场钢扶梯、爬梯或简易木梯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钢扶梯:
1) 梯梁采用工字钢或槽钢,截面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
2) 踏脚板应采用不小于φ20mm的钢筋三根与小角钢或25mm×4mm扁钢与小角钢组焊成的格子板,踏脚板的宽度为0.1m,踏脚板间距宜为0.3m等距离分布;
3) 边缘扶手栏杆高不应小于1m,扶手立柱间距不宜大于2m,均采用外径不小于30mm,壁厚不小于2mm的管材;
4) 梯宽度不小于0.6m;
5) 扶梯高度大于5m时,宜设梯间平台,分段设梯;
6) 扶梯焊接、安装应牢固可靠。
2 钢爬梯:
1) 梯梁宜采用不小于∟50×50角钢或不小于φ30mm的钢管;
2) 踏棍宜采用不小于φ20mm的圆钢,间距宜为30cm等距离分布;
3) 爬梯与建筑物或设备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15m;
4) 梯段高度超过5m,后侧临空面应设置与用途相适应的护笼;
5) 超长直爬梯,每隔8m应设置梯间平台;
6) 爬梯宽度不宜小于0.3m;
7) 爬梯焊接、安装应牢固可靠。
3 简易木梯:
1) 木梯长度不宜超过3m,宽度不宜小于0.5m;
2) 梯梁截面尺寸不得小于5cm×8cm,梢径不得小于8cm,踏棍间距不宜大于0.3m;
3) 安放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必须固定稳固。
4.2.13 在同一垂直方向上同时进行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设有隔离防护棚。对高度超过24m的防护棚的顶部,应做双层结构。防护棚材料宜使用5cm厚的木板。
4.2.14 作业面处于以下情况时,应在作业面上侧设置防止滚动物的挡墙或积石槽。若存在边坡滑移重大安全隐患时,在施工前必须采取专门防护措施:
1 不稳定岩体下部;
2 孤石、悬崖陡坡下部;
3 高边坡下部;
4 基坑;
5 深槽、深沟下部。
4.2.15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输电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2.15所列的数值。否则,应采用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等隔离措施。
表4.2.15 输电线路电压等级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4.3 通道
4.3.1 施工场内公路、有轨道路以及竖(斜)井提升通道见本标准第10章有关规定。
4.3.2 栈桥、栈道应根据施工荷载设计确定。
4.3.3 施工场内人行及人力货运通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牢固、平整、整洁、无障碍、无积水。
2 宽度不小于1.0m。
3 危险地段设置防护设施和警告标志。
4 冬季雪后有防滑措施。
4.3.4 高处施工通道的临边(如栈桥、栈道、悬空通道的两侧、架空皮带机廊道的边沿、垂直运输设备与建筑物相连通的通道两侧等)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当临空边沿下方有人作业或通行时,还应在安全防护栏杆下部设置高度不低于0.2m的挡脚板。
4.3.5 排架、井架、施工用电梯、大坝廊道隧洞等出入口和上部有施工作业的通道,应设有防护棚,其长度应超过可能坠落范围,宽度不应小于通道的宽度。当可能坠落的高度超过24m时,应设双层防护棚。
4.3.6 悬空的通道跨度小于2.5m时,可用厚7.5cm、宽15cm的方木搭设。通道两侧应设防护栏杆,超长悬空人行通道的搭设应经设计计算。
4.3.7 施工作业区及各种建筑物处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4.4 临建设施
4.4.1 施工用各种库房、加工车间、临时宿舍及办公用房等临建设施,应布置在不受山洪、江洪、滑坡、塌方及危石等威胁的区域,基础坚固,稳定性好,周围排水畅通。建筑物设计应符合GBJ 16的规定。
4.4.2 爆破器材仓库还必须符合GB 6722的有关规定。
4.4.3 油库、加油站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加油站四周应设有不低于2m高的实体围墙,或金属网等非燃烧体栅栏。
2 设有消防安全通道,油库内道路宜布置成环行道,车道宽应不小于3.5m。
3 露天的金属油罐、管道上部应设有阻燃物的防护棚。
4 库内照明、动力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装有阻火器等防火安全装置。
5 装有保护油罐贮油安全的呼吸阀。
6 油罐区安装有避雷针等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Ω。
7 金属油罐及管道应设有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0Ω。
8 配备有泡沫、干粉灭火器及沙土等灭火器材。
9 设有醒目的安全防火、禁止吸烟等警告标志。
10 设有与安全保卫消防部门联系的通信设施。
4.4.4 现场值班房、移动式工具房、抽水房、空压机房、电工值班房等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值班房搭设应避开可能坠落物区域,特殊情况无法避开时,房顶应设置有效的隔离防护层。
2 值班房高处临边位置应设有防护栏杆。
3 移动式工具房应设有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4 配备有灭火装置或灭火器材。
4.5 机电设备
4.5.1 各种机械安装,基础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机械,场地应平整结实。
4.5.2 各种机械设备传动与转动的露出部分,如传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在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必须安设拆装方便、网孔尺寸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的钢防护网罩或防护挡板或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装置。
4.5.3 各种机电设备的监测仪表(如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限位器、安全阀、闭锁装置、负荷指示器等)必须齐全、配套,灵敏可靠、并应定期校验合格。
4.5.4 施工用各种动力机械的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靠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4.5.5 施工区域的用电设备外壳应涂有明显的色标,在安装使用中,外壳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4.5.6 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用防水措施。
4.5.7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电气设备与线路均应满足防爆要求,在大量蒸汽、粉尘的场所,应满足密封、防尘要求。
4.5.8 能够散发大量热量的机电设备,如电焊机、气焊与气割装置、电热器、碘钨灯等,不得靠近易燃物,必要时应设置隔离板以隔热。
4.5.9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在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电动工具以保安全。当使用Ⅰ类电动工具时,必须采用其它安全措施,如漏电保护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
2 在潮湿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电动工具。如需使用Ⅰ类电动工具则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漏电保护器。
3 在狭窄场所内,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等,应使用Ⅲ类工具。如需使用Ⅱ类电动工具,则必须装设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4.5.10 各种施工起重设备(如门机、塔机、缆机等)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5.10的规定。
表4.5.10 输电线路电压等级与设备的安全距离
4.6 环保与工业卫生
4.6.1 施工区域生产、生活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施工生活区、办公楼等处大气环境质量不应低于我国现行GB 3095三级标准。
2 设有合理的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堆放场。
3 根据人群分布状况修建公共厕所或设置移动式公共厕所。
4 设有急救中心(站),并备有急救药品、止血设备、骨折固定用具、担架、救护车等,并配备通信工具。
4.6.2 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除尘措施,使粉尘浓度符合表4.6.2的规定,并配备足够的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
表4.6.2 作业场所粉尘最高允许浓度
4.6.3 产生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筛分楼、破碎车间、制砂车间、空压机站、水泵站、拌和楼等作业场所应设置有声级不大于75dB(A)的隔音值班室,且配有足够的防噪声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
2 木工械机、风动工具、喷砂除锈、锻造、铆焊等噪声危害严重的作业,应配备足够的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
3 职工接触噪声强度应符合表4.6.3-1的规定。
4 砂石料的破碎、筛分、混凝土拌和楼、金属结构制作厂等噪声严重的施工设施,不应布置在靠近居民区、工厂、学校、施工生活区。因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降噪措施,运行时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表4.6.3-2的规定。
表4.6.3-1 作业人员接触噪声时间与允许噪声强度标准
表4.6.3-2 施工作业噪声排放允许标准
4.6.4 易产生毒物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及生产工艺或通风、净化装置或采取密闭等措施,使毒物排放符合表4.6.4的规定,并应配有足量的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
表4.6.4 常见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4.6.5 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及生产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6.6 应设有生产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和常见毒物的检测机构,并定期监测,及时治理。
5 施工风、水、电
5.1 供风
5.1.1 空气压缩机站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机房内壁和屋顶宜采用吸声材料。
2 机房内设有排风降温设施,处于寒冷地区的空气压缩机站机房,还应设有取暖设备。
3 配有适量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 冷却水池周围设有防护栏杆。
5 维修平台和电动机机坑的周围应设有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防护网或板,地沟应铺设盖板。
6 设废油收集沟。
5.1.2 空气压缩机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压缩机进气口必须装有吸声消音器。
2 压力表、安全阀、调压装置等齐全灵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和标定。
5.1.3 储气罐必须设置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和标定。
5.1.4 供风管路布设在滚石、塌方等区域内时,应采用埋设或设置防护挡墙,并设有警告标志。在坡度大于15°的坡面铺设管路时,管道下应设挡墩支撑,明管弯段应设固定支墩。
5.1.5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供风,宜设有防雨、防晒棚等设施。
5.1.6 施工现场供风胶管应有防脱、防爆等措施。
5.2 供排水
5.2.1 水泵站(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基础稳固、岸坡稳定。
2 设有专门的值班工作房。
3 配备有防洪器材与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4 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5.2.2 缆车式泵站的缆车轨道上端应设有行程限位装置,下端设有挡车装置,取水位置应设明显的停车标志。
5.2.3 浮船式泵站,必须采取囤船锚固措施,船上设有航标灯或信号灯。
5.2.4 蓄水池的布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地基稳固、边坡稳定、排水畅通。
2 设有指示灯、报警器等极限水位警示连锁装置。
3 水池和池间通道的边缘设有钢防护栏杆。
5.2.5 供水消毒设施场所,应设有紧急处理的中和水池,配有防毒器具。
5.2.6 给、排水管路采用柔性材料时应有防脱、防爆等措施。
5.2.7 施工现场排水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排水系统应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和备用能力。
2 排水系统的设备应设独立的动力电源供电。
3 大流量排水管出口(如基坑排水等)的布设必须避开围堰坡脚及易受冲刷破坏的建筑物、岸坡等,或设置可靠的防冲刷措施。
5.3 供电
5.3.1 施工变电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设有避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2 设有排水沟、槽等设施,其坡度不应小于5‰。
3 室内变电设备周围设有净宽不小于1.0m的维护通道,室外配电装置区设有巡视小道。
4 变电站周围设有高度不低于2m的实体围墙或围栏。
5 通往室外的门外开,并配锁。
6 配有足量的防火用砂和相应灭火器材。
7 高压电气设备设有高度不低于1.7m、网孔宽度不大于40mm×40mm的栅栏或遮栏,并有安全警告标志。
8 设有专门的值班工作室。
5.3.2 施工变压器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设有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和带锁的门,并有警告标志。
2 采用柱式安装,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3 外壳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5.3.3 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开关箱等安装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级配电盘(箱)的外壳完整,金属外壳设有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的保护接零。
2 装有漏电保护器。
3 设置防雨设施。
4 开关箱高度不低于1.0m。
5.3.4 施工用电线路架设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施工供电线路应架空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5.0m,并满足电压等级的安全要求。
2 配电干线电缆可采用埋地敷设,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铺设0.3m厚的细砂保护层。埋设电缆线路应设明显标志。
3 线路穿越道路或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时必须设有套管防护。管内不得有接头,其管口应密封。
4 在构筑物、脚手架上安装用电线路,必须设有专用的横担与绝缘子等。
5 作业面的用电线路高度不低于2.5m。
6 大型移动设备或设施的供电电缆必须设有电缆绞盘,拖拉电缆人员必须配戴个体防护用具。
7 井、洞内敷设的用电线路应采用横担与绝缘子沿井(洞)壁固定。
5.3.5 施工现场或车间内的变配电装置均应设置遮栏或栅栏屏护,并符合以下规定:
1 高压设备屏护高度不应低于1.7m,下部边缘离地高度不应大于0.1m。
2 低压设备室外屏护高度不应低于1.5m,室内屏护高度不应低于1.2m,屏护下部边缘离地高度不应大于0.2m。
3 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栅栏条间距不应大于0.2m。
6 土石方工程
6.1 土石方明挖
6.1.1 土石方明挖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作业区应有足够的设备运行场地和施工人员通道。
2 悬崖、陡坡、陡坎边缘应有防护围栏或明显警告标志。
3 施工机械设备颜色鲜明,灯光、制动、作业信号、警示装置齐全可靠。
4 凿岩钻孔宜采用湿式作业,若采用干式作业必须有捕尘装置。
6.1.2 在高边坡、滑坡体、基坑、深槽及重要建筑物附近开挖,应有相应可靠防止坍塌的安全防护和监测措施。
6.1.3 在土质疏松或较深的沟、槽、坑、穴作业时应设置可靠的挡土护栏或固壁支撑。
6.1.4 坡高大于5.0m,坡度大于45°的高边坡、深基坑开挖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清除设计边线外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
2 修筑坡顶截水天沟。
3 坡顶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网,防护栏高度不得低于2m,护栏材料宜采用硬杂圆木或竹跳板,圆木直径不得小于10cm。
4 坡面每下降一层台阶应进行一次清坡,对不良地质构造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1.5 爆破施工应按GB 6722规定执行,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工程施工爆破作业周围300m区域为危险区域,危险区域内不得有非施工生产设施。对危险区域内的生产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 爆破危险区域边界的所有通道应设有明显的提示标志或标牌,标明规定的爆破时间和危险区域的范围。
3 区域内设有有效的音响和视觉警示装置,使危险区内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警示信号。
6.1.6 土石围堰拆除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水上部分围堰拆除时,应设有交通和警告标志,围堰两侧边缘应设防坍塌警戒线及标志。
2 围堰混凝土部分采用爆破拆除时,应符合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应进行覆盖防护。
3 水下部分围堰拆除,必须配有供开挖作业人员穿戴的救生衣等防护用品。
4 围堰水下开挖影响通航时,应按航道主管部门要求设置临时航标或灯光信号标示等。
6.2 土石方填筑
6.2.1 土石方填筑机械设备的灯光、制动、信号、警告装置齐全可靠。
6.2.2 水下填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截流填筑应设置水流流速监测设施。
2 向水下填掷石块、石笼的起重设备,必须锁定牢固,人工抛掷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和应急施救措施。
6.2.3 土石方填筑坡面碾压、夯实作业时,应设置边缘警戒线,设备、设施必须锁定牢固,工作装置应有防脱、防断措施。
6.2.4 土石方填筑坡面整坡、砌筑应设置人行通道,双层作业设置遮挡护栏。
6.3 地下工程开挖
6.3.1 隧洞洞口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2 应及时清理洞脸,及时锁口。在洞脸边坡外侧应设置挡渣墙或积石槽,或在洞口设置网或木构架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伸出洞口外长度不得小于5m。
3 洞口以上边坡和两侧岩壁不完整时,应采用喷锚支护或混凝土永久支护等措施。
6.3.2 洞内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松散、软弱、破碎、多水等不良地质条件下进行施工对洞顶、洞壁应采用锚喷、预应力锚索、钢木构架或混凝土衬砌等围岩支护措施。
2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下水丰富的危险地段和洞室关键地段,应根据围岩监测系统设计和技术要求,设置收敛计、测缝计、轴力计等监测仪器。
3 进洞深度大于洞径5倍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送风能力必须满足施工人员正常呼吸需要(3m
3/人·分),并能满足冲淡、排除爆炸施工产生的烟尘需要。
4 凿岩钻孔必须采用湿式作业。
5 设有爆破后降尘喷雾洒水设施。
6 洞内使用内燃机施工设备,应配有废气净化装置,不得使用汽油发动机施工设备。
7 洞内地面保持平整、不积水、洞壁下边缘应设排水沟。
8 应定期检测洞内粉尘、噪声、有毒气体。
6.3.3 斜、竖井开挖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及时进行锁口。
2 井口设有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围栏。围栏底部距0.5m处应全封闭。
3 井壁应设置人行爬梯。爬梯应锁定牢固,踏步平齐,设有拱圈和休息平台。
4 施工作业面与井口应有可靠的通信装置和信号装置。
5 井深大于10m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6 施工用风、水、电管线应沿井壁固定牢固。
6.3.4 采用正井法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井壁应设置待避安全洞或移动式安全棚。
2 竖井上口应设可靠的工作平台,斜井下部设置接渣遮栏。
3 提升机械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限速装置、断绳保护装置和稳定吊斗装置。
6.3.5 采用反井法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反井下部井口应有足够的存渣场地,设有足够的照明。
2 出渣场地应设置安全围栏和警告标志。
3 利用爬罐、吊罐作业时,罐内应备有氧气袋。
7 基础处理
7.1 灌浆
7.1.1 灌浆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需要固定的钻机至少设有3个地锚,抗拔力不应小于钻机额定最大上顶力的1.5倍。
2 交叉作业场所,各通道应保持畅通,危险出入口应设有警告标志或钢防护设施。
3 斜坡施工应设有平整、牢固,安全系数不低于1.3的工作平台,且钻脚周边应有0.5m~1.0m的安全距离,临空面设有钢或混合防护栏杆,斜坡与平台间应设有通道或扶梯。
4 现场通风、照明良好,水源充足。
7.1.2 化学灌浆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有专门的各种材料堆放处所,明显处悬挂有“禁止饮食”、“禁止吸烟”等警告标志。
2 配有足量专用灭火器材。
3 配有足够供施工人员配戴的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等用具。
4 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7.1.3 灌浆皮管应确保灌浆压力的要求,且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严防爆管伤人。
7.2 灌注桩、地下连续墙和振冲加固
7.2.1 冲击钻机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桅杆绷绳应用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丝绳,并辅以不小于φ75的无缝钢管作前撑。
2 绷绳地锚埋深不得小于1.2m,绷绳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大于45°。
7.2.2 钻机各重要部件应涂有相应警示标识颜色。
7.2.3 地下连续墙施工,槽口必须安全稳固,除钻头升降部位外,其余部位槽面应设有足够承载力的槽盖板。槽盖板与槽口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cm。
7.2.4 灌柱桩和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浇筑后,应设防护盖板或及时回填至地面。
7.2.5 振冲加固作业现场,应设有符合要求的吊车等出入通道,作业面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工作回转范围边缘应设有安全警告标志。
8 砂石料生产
8.1 破碎
8.1.1 破碎机械进料口部位必须设置进料平台,若采用机动车辆进料时,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平整、不积水、不应有坡度。平台宽度不宜小于运料车辆宽度的1.5倍,长度不宜小于运料车辆长度的2.5倍。
2 平台与进料口连接处必须设置混凝土车挡,其高度以0.2m~0.3m为宜,宽度不小于0.3m,长度不小于进料口宽度。
3 有清除洒落物料的措施。
8.1.2 破碎机械进料口除机动车辆进料平台以外的边缘,必须设置钢防护栏杆,栏杆外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
8.1.3 破碎机械进料口处设置人工处理卡石或超径石的工作平台,其长度应不小于1m,宽不小于0.8m,并和走道相接,周围设置防护栏杆。
8.1.4 破碎机械的进料口和出料口宜设置喷水等降尘装置。
8.1.5 破碎机的进料平台、控制室、出料口等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通道或扶梯。通道临空面高度大于2m时,应设置防护栏杆。
8.2 筛分
8.2.1 筛分机械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筛分楼应设置避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2 各层设备设有可靠的指示灯等联动的启动、运行、停机、故障联系信号。
3 设备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4 筛分设备前应设置长、宽不小于筛网长宽1.5倍的检修平台。
5 筛分设备各层之间应设有至少一个以上钢扶梯或混凝土楼梯,楼梯宽度应不小于0.8m,边缘设置防护钢栏杆。
8.2.2 筛分楼的进料口,宜设置洒水等降尘设备,振动筛宜采用低噪声的塑胶材料。
8.3 脱水与人工制砂
8.3.1 制砂机、洗泥机、沉砂箱周围应设有宽1m以上的通道。
8.3.2 螺旋洗砂槽、洗泥槽的上部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网。
8.3.3 应设置专用排水沟或排水管处理洗砂、洗泥等废水。
8.3.4 棒磨机转动筒体与行人通道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并设置防护栏(网)将通道与棒磨机隔开,装棒侧面宜设宽度不小于5m的工作平台。
8.4 输送
8.4.1 堆取料机械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行走轨道应平直,轨面纵向坡度应小于3%。
2 轨道设有可靠的夹轨装置。
3 设有启动、运行、停机、故障等音响、灯光联动警告信号装置。
4 轨道两端应设有弯轨止挡,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车轮半径。
8.4.2 皮带机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头架和尾架的主动轮、从动轮应设有防护栏或网等防护装置。采用防护栏时,栏杆与转动轮、电机等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并高于防护件0.7m以上。采用防护网时,网孔口尺寸不宜大于50mm×50mm。
2 地面设置的皮带机,皮带两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8m的走道。
3 架空设置皮带机时,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5m的走道,走道底板宜采取防滑措施,走道外侧应设有防护栏杆。
4 皮带的前后均应设置事故开关,当皮带长度大于100m时,在皮带的中部还应增设事故开关,事故开关应安装在醒目、易操作的位置,并设有明显标志。
5 长度超过60m皮带中部应设横过皮带的人行天桥,天桥高度距皮带不得小于0.5m。
6 设有启动、运行、停机、故障等音响、灯光联动警告信号装置。
8.4.3 架空皮带机横跨运输道路、人行通道、重要设施(设备)时,下部应设有防护棚,并符合以下要求:
1 棚面应采用木板、脚手板等抗冲击的材料,且满铺无缝隙。
2 防护棚覆盖面宽度应超过皮带机架两侧各0.75m,长度应超过横跨的道路两侧各1m。
3 防护棚设有明显的限高警告标志。
8.4.4 输料皮带隧洞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洞口应采取混凝土衬砌或上部设置安全挡墙等设施。
2 洞顶高度不应低于2m,围岩稳定。
3 皮带机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
4 洞内地面应设有排水沟,且排水畅通。
9 混凝土工程
9.1 模板工程
9.1.1 木模板加工厂(车间)应采取相应安全防火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1 车间厂房与原材料储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2 储堆之间应设有路宽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进出口畅通。
3 车间内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墙壁等障碍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4 设有水源可靠的消除栓,车间内配有适量的灭火器。
5 场区入口、加工车间及重要部位应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
9.1.2 木材加工机械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每台设备均装有事故紧急停机单独开关,开关与设备的距离应不大于5m,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2 刨车的两端应设有高度不低于0.5m,宽度不少于轨道宽2倍的木质防护栏杆。
3 应配备有锯片防护罩、排屑罩、皮带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装置,锯片防护罩底部与工件的间距不应大于20mm,在机床停止工作时防护罩应全部遮盖住锯片。
9.1.3 大型模板加工与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设有专用吊耳。
2 应设宽度不小于0.4m的操作平台或走道,其临空边缘设有钢防护栏杆。
3 高处作业安装模板时,模板的临空面下方应悬挂水平宽度不小于2m的安全网,配有足够安全绳。
9.1.4 滑模安装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操作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0.8m,临空边缘设置防护栏杆,下部悬挂水平防护宽度不小于2m的安全网,操作平台上所设的洞孔,应有标志明显的活动盖板。
2 操作平台应设有联络通信信号装置和供人员上下的设施。
3 提升人员或物料的简易罐笼与操作平台衔接处,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跳板,跳板应设扶手或钢防护栏杆。
4 提升人员的机械与装置应执行10.5的规定。
5 独立建筑物滑模在雷雨季节施工时,应设有避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9.1.5 钢模台车的各层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5m的操作平台,平台外围应设有钢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下爬梯应有扶手,垂直爬梯应加设护圈。
9.2 钢筋工程
9.2.1 钢筋加工厂(车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有相应的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堆放场地。
2 电力线路电线绝缘良好,禁止采用裸线。
3 照明灯具设有防护网罩。
9.2.2 钢筋加工设备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备与墙壁、设备与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2 每台设备应设有独立的事故紧急停机开关和触电保安器,事故紧急停机开关应装设在醒目、易操作的位置,且有明显标志。
3 冷拉钢筋的卷扬机前及另一端应设置木防护挡板,其宽度不应小于3m,高度不小于1.8m,并设置孔径为200cm的观察孔,或者卷扬机与冷拉方向布置成90°,并采用封闭式导向滑轮。
4 冷拉作业沿线应设置宽度不小于4m,设置明显警告标志的工作区域。
9.2.3 钢筋除锈加工应有相应除尘设施,备有个体防尘用品。
9.2.4 在2m以上高处、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时,应搭设相应脚手架和马道平台,并配有安全带。
9.2.5 钢筋绑扎焊接施工中,要求电焊机接地可靠、电缆线绝缘良好并装有漏电保护器。
9.3 混凝土生产
9.3.1 制冷系统车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车间应设为独立的建筑物,厂房建材应用二级耐火材料或阻燃材料,并设不相邻的出入口不少于2个。
2 门窗向外开,墙的上、下部设有气窗。
3 配有适量的消防器材、专用防毒面具、急救药品和解毒饮料。
4 设备、管道、阀门、容器密封良好,有定期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和泄压排污装置。
5 设备与设备、设备与墙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5m,并设有巡视检查通道。
6 车间设备(设施)多层布置时,应设有上下连接通道扶梯。
9.3.2 拌和站(楼)的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层之间设有钢扶梯或通道,临空边缘设有栏杆。
2 各平台的边缘应设有钢防护栏杆或墙体。
3 各层、各操作部位之间应设有音响、灯光等操作联系和警告指示信号。
4 拌和机械设备周围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6m的巡视检查通道。
5 应设有合格的避雷装置。
9.3.3 拌和站(楼)应设防尘、降低噪声设施,设置有独立的隔音、防尘操作(控制)室。水泥、粉煤灰的输送进料、配料密封良好,无泄漏。
9.3.4 水泥和粉煤灰罐储存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罐体、管道、阀门严密,不泄漏。
2 罐顶部门盖设置不小于顶部面积二分之一的平台,平台周围设置栏杆和挡脚板,顶部平台至地面建筑物、道路设施之间应设置栈桥、扶梯。
3 罐内设有破拱装置和从顶盖垂直至下的爬梯。
4 袋装水泥拆包,应设置有效的除尘装置。
5 配有供作业人员使用的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9.3.5 拌和、制冷、储罐拆除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划定安全警戒区,封闭通道口应设专人监护。
2 上层拆除时,下方应设安全网。
3 现场应配备安全绳、灭火器、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
9.4 混凝土浇筑
9.4.1 混凝土仓面清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用电线路应使用木杆支撑,高度应不低于2.5m,严禁采用裸线或麻皮线,电缆绝缘良好,并装有事故紧急切断开关或触电保安器。
2 应设宽度不小于0.5m的人行通道、栈桥或简易木梯。
3 冲洗、冲毛等废水应集中排放。
4 砂罐、冲毛机等压力容器设备应经专业部门检验合格。
5 配有操作人员使用的防护面具、绝缘手套、长筒胶靴等防护用品。
9.4.2 混凝土浇筑平台脚手板应铺满、平整,临空边缘应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下料口在停用时应加盖封闭。
9.4.3 混凝土电动振捣器,必须绝缘良好,并装设有触电保安器。
9.4.4 振捣车、平仓机应有倒车音响装置、醒目颜色及灯光信号。
9.4.5 皮带机混凝土入仓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皮带机架设平稳、支撑稳固,伸缩机构灵敏可靠;皮带机的支撑柱不能以仓边模板为支撑基座;皮带机两端应设高度不小于0.5m的挡板。
2 进料斗周围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走道和平台,平台四周设有防护栏杆。
3 设有通向进料斗平台的通道、扶梯或爬梯。
9.4.6 水下混凝土浇筑平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平台边缘应设有钢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2 平台与岸或建筑物、构件之间应设置经设计确定的交通栈桥,两侧设置钢防护栏杆。
3 应配有相应救生衣、救生圈等水上救生防护用品。
9.4.7 地下工程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用电设备的电源线路应绝缘良好,并装有触电保安器等保护装置。
2 可能发生坠落的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和警告标志。
10 工地运输
10.1 水平运输
10.1.1 施工场内汽车运输道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道路纵坡度不宜大于8%,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2%;道路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施工车辆宽度的1.5倍,单车道设有会车位置。
2 在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右侧应设有相应警告标志,叉路、施工生产场所设有指标标志。
3 高边坡路临空边缘应设有安全墩挡墙及反光警告标志。
4 弃渣下料临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3m,厚度不小于0.6m的石渣作为车挡.料口下料临边应设置混凝土车挡。
5 配有清扫、维护设备,保持路面完好、整洁、无积水。
6 有工程车辆、大型自卸车专用的停车和清洗车辆场地。
10.1.2 机动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车辆制动、方向、灯光、音响等装置良好、可靠,经政府车检部门检测合格。
2 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3 冰雪天气运输应配备有防滑链条、三角木等防滑器材。
4 油罐车等特种车辆按国家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并涂有明显颜色标志。
5 水泥罐车密封良好,不得泄漏。
6 工程车外观颜色鲜明醒目、整洁。
10.1.3 轨道机车的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路面不积水、积渣,坡度应小于3%。
2 机车轨道的端部应设有钢轨车挡,其高度不低于机车轮的半径,并设有红色警告信号灯。
3 机车轨道的外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6m的人行通道,人行通道为高处通道时,临空边应设置防护栏杆。
4 机车轨道与现场公路、人行通道等的交叉路口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或设专人值班监护。
5 机车隧洞高度不低于机车以及装运货物设施高度的1.2倍,宽度不小于车体以及货物设施最大宽度加1.2m。
6 设有专用的机车检修轨道。
7 通信联系信号齐全可靠。
10.1.4 场内公路、铁路、水路运输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执行。
10.2 垂直运输
10.2.1 各种起重机械必须经国家专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10.2.2 起重机械运行空间内不得有障碍物、电力线路、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空间边缘与建筑物或施工设施或山体的距离应不小于2m,与架空输电线路的距离符合表4.5.10的规定。
10.2.3 起重机械设备移动轨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距轨道终端3m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行车轮半径的极限位移阻挡装置,设置警告标志。
2 轨道的外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5m的走道,走道平整满铺。当走道为高处通道时,应设置防护栏杆。
3 轨道外侧应设置排水沟。
10.2.4 起重机械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起重机械应配备荷载、变幅等指示装置和荷载、力矩、高度、行程等限位、限制及连锁装置。
2 操作司机室应防风、防雨、防晒、视线良好,地板铺有绝缘垫层。
3 设有专用起吊作业照明和运行操作警告灯光音响信号。
4 露天工作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应装有防雨罩。
5 吊钩、行走部分及设备四周应有警告标志和涂有警示色标。
10.2.5 门式、塔式、桥式起重机械安装运行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有距轨道面不高于10mm的扫轨板。
2 轨道及机上任何一点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3 露天布置时,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避雷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0Ω。
4 桥式起重机供电滑线应有鲜明的对比颜色和警示标志。扶梯、走道与滑线间和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应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板或防护网。
5 多层布置的桥式起重机,其下层起重机的滑线应沿全长设有防护板。
6 门、塔式起重机应有可靠的电缆自动卷线装置。
7 门、塔式起重机最高点及壁端应装有红色障碍指示灯和警告标志。
10.2.6 轮胎式起重机械在公路上行走还应符合机动车辆的有关规定。
10.2.7 使用扒杆式起重机、简易起重机械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按施工技术和设备要求进行设计安装使用。
2 安装地点应能看清起吊重物。
3 制动装置可靠且设有排绳器。
4 设有高度限制器或限位开关。
5 开关箱除应设置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外,还应设置隔断开关。
6 固定扒杆的缆风绳不得少于四根。
7 吊栏与平台的连接处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5m的走道,边缘设有扶手和栏杆。
8 卷扬机应搭设操作棚。
10.3 缆机运输
10.3.1 缆机必须经国家专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10.3.2 缆机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主副塔架、缆索吊物的运行空间与输电线路的距离应符合4.5.10的规定。
2 主副塔架、行走机构边缘与山体边坡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5m,不稳定的边坡应有浆砌石或混凝土挡墙或喷锚支护等护体。
3 有长、宽均不小于20m的拆装、检修场地。
4 轨道栈桥混凝土平台边缘临空高度大于2m时,轨道的外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1m的走道,临空面设有防护栏杆。
5 钢轨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 轨道两端应设有坚固且高度不低于1m的止挡设施。
10.3.3 缆机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有从地面通向缆机各机械电气室、检修小车和控制操作室等处所的通道、楼梯或扶梯。
2 设有两套以上的通信联络装置和统一音响、灯光指挥信号。
3 主副塔水平移动位移极限、吊钩上升和下降高度极限、检修小车水平移动极限等各种控制限制装置应齐全有效。
4 设有可靠的防风夹轨器和扫轨板。
5 设有专用照明电源和可靠的工作行灯。
6 主副塔的最高点、吊钩等部位应设有红色信号指示灯或警告标志。
7 避雷装置可靠,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8 设有单独的操作、值班工作室,工作室视线开阔,照明良好,铺有绝缘垫。
9 主副塔机器房、开关控制室、值班室等处所应配有足量的灭火器材。
10 缆机检修小车工作平台四周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2m的钢防护栏杆,底部四周有高度不小于0.3m挡脚板,平台底部满铺,不得有孔洞,并备有供检修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绳。
10.4 大型起重机械拆除
10.4.1 塔式、门式、桥式和缆索起重机等大型起重机械,在拆除前应根据施工情况和起重机特点,制定拆除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10.4.2 大型起重机械的拆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拆除现场周围应设有安全围栏或用色带隔离,并设置警告标志。
2 拆除空间与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4.2.15的规定。
3 拆除工作范围内的设备及通道上方应设置防护棚。
4 设有防止在拆除过程中行走机构滑移的锁定装置。
5 不稳定的构件应设有缆风钢丝绳,缆风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5,与地面夹角应在30°~40°之间。
6 在高处空中拆除结构件时,应架设工作平台。
7 配有足够安全绳、安全网等防护用品。
10.5 载人的提升机械与装置
10.5.1 施工现场载人机械传动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采用慢速可逆式卷扬机,其升降速度不应大于0.15m/s。
2 卷扬机制动器为常闭式,供电时制动器松开。
3 卷扬机缠绕应有排绳装置。
4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10.5.2 提升钢丝绳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
2 钢丝绳上10倍直径长度范围内断丝根数不得大于总根数的5%。
3 钢丝绳绳头宜采用金属或树脂充填绳套,套管铰接绳环,套筒箍头紧固绳环固定。
4 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数不得小于3圈,绳头在卷筒上固定可靠。
10.5.3 采用绳卡固定钢丝绳应符合表10.5.3的规定,其绳卡间距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头距安全绳卡的距离不得小于140mm,绳卡安放在钢丝绳受力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绳卡。
表10.5.3 钢丝绳绳卡选用表
10.5.4 使用滑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滑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名义直径之比不得小于40。
2 滑轮绳槽圆弧半径应比钢丝绳名义半径大5%~7.5%,槽深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
3 钢丝绳进出滑轮的允许偏角不得大于4°。
4 吊顶滑轮和导向滑轮固定可靠。
10.5.5 载人吊笼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根据施工需要,吊笼的承载能力按每人100kg进行吊笼结构强度设计。
2 吊笼顶部设计强度在任一0.4m
2的面积上应能承受1500N载荷的作用。
3 吊笼内空净高不得小于2m,吊笼每人占据的底面积不得小于0.2m
2,设置水平拉门,其高度应不低于1.95m,并设有可靠的锁紧装置。
4 吊笼内应有足够的照明,吊笼外安装滚轮或滑动导向靴。
10.5.6 钢构井架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10.5.7 升降吊笼必须在导轨上运行,导轨应能承受额定重量偏载制动以及安全装置动作时产生的冲击力并附着牢固。
10.5.8 载人提升机械应设置以下安全装置,并保持灵敏可靠:
1 上限位装置(上限位开关)。
2 上极限限位装置(越程开关)。
3 下限位装置(下限位开关)。
4 断绳保护装置。
5 限速保护装置。
10.5.9 载人提升机械运行出入口处,应明示安全操作规程和限载规定,并设置信号和通信设施。
11 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
11.1 金属结构制作
11.1.1 生产厂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行走通道,其宽度不得小于1m,两侧用宽80mm的黄色油漆标明,通道内不得堆放物品。
2 架空设置的安全走道,底板为防滑钢板,临边应设置带有挡脚板的钢防护栏杆。
3 厂区内应布设有接地网,各用电设备、电气盘柜的接地或接零装置应与接地网可靠连接,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 车间及操作场所照明充足,照明灯具应设有备用电源,或在值班岗位附近、主要通道、楼梯、进出口处设置自动应急灯等。
11.1.2 金属结构制作机构设备、电气盘柜和其它危险部位应悬挂安全标志。
11.1.3 焊接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焊机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2 大型电焊作业宜进行隔离,设置电焊防护屏,屏高应不低于1.8m。
3 焊接现场配备足够的通风、排烟设施,有害烟尘浓度应符合表4.6.2的规定。
4 露天拼装焊接时,应搭设防雨棚。
5 高处焊割作业点的周围及下方地面上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应彻底清除可燃、易爆物品,并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11.1.4 氧气、乙炔集中供气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氧气和乙炔管路在室外架设或敷设时,应按规定设置接地系统。
2 氧气和乙炔管路与其它金属物之间绝缘应良好。
3 供气间应使用防爆电器。
4 配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5 贮气罐、气包等应定期检验,作好标识。
6 氧气、乙炔使用区域应设置通风设施,防止气体聚集;乙炔总管及各分管的出气口应装防回火装置。
11.1.5 氧气瓶、乙炔瓶在罐装、搬运、储存、使用中的安全防护,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1.1.6 金属加工设备防护罩、挡屑板、隔离围栏等安全设施应齐全、有效,有火花溅出或有可能飞出物的设备应设有挡板或保护罩。
11.1.7 探伤作业应作好防射线辐射措施,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各类射线检测仪器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
2 现场X射线探伤作业时,应划定安全区域、悬挂明显的警告标志。
11.1.8 喷砂除锈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1 除锈设备应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2 设有独立的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
3 操作人员应佩戴护目镜、防尘面具和带有空气分配器的工作服。
4 喷砂室应设有用不易碎材料制成的观察窗,室内外均应设控制开关,并设有声、光等联系信号装置。
5 粒丸回收地槽应设有上下扶梯、照明和排水设施等。
6 电动机的启动装置和配电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1.1.9 油漆、涂料涂装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涂料库房应配备相应灭火器和黄砂等消防器材,并设有明显的防火安全警告标志。
2 工作现场宜配置通风设备或温控装置。
3 配有供操作人员穿戴的工作服、防护眼镜、防毒口罩或供气式头罩或过滤式防毒面具。
4 喷漆室和喷枪应设有避免静电聚积的接地装置。
11.2 金属结构安装
11.2.1 安装施工现场必须照明充足,并符合以下要求:
1 现场应有足够的光源。
2 潮湿部位应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
3 应设有带有自备电源的应急灯等照明器材。
11.2.2 用电线路宜采用装有漏电保护器的便携式配电箱。
11.2.3 压力钢管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配备有联络通信工具。
2 洞、井内必须装设示警灯、电铃等。
3 斜道内应安装爬梯。
4 钢管上的焊接安装工作平台、挡板、支撑架、扶手、栏杆等应牢固稳定,临空边缘设有钢防护栏杆或铺设安全网等。
5 洞内应配备足够的通风、排烟装置,洞内有害烟尘浓度应符合表4.6.2规定要求。
6 洞内危石应清除干净或有可靠的锚固措施。
7 配有足够供洞内人员配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鞋等。
11.2.4 各类埋件、闸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门槽口应设有安全防护栏杆和临时盖板。
2 设有牢固的扶梯、爬梯等。
3 有防火要求的设备和部位应设置挡板或盖板防护。
4 搭设有满足人员、工件、工具等载重要求的工作平台,平台距工作面高度不应超过1m,平台的周边设有钢防护栏杆。
5 闸门在拼装时,应有牢靠的防倾覆设施。
6 闸门沉放时,底槛处、门槽口及启闭机室应设专人监护,并配备可靠联络通信工具。
12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与调试
12.1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
12.1.1 机组安装现场应设足够的固定和移动式照明,埋件安装、机坑、廊道和蜗壳内作业应采用低压照明,并备有应急灯。
12.1.2 机组安装现场对预留进人孔、排水孔、吊物孔、放空阀等孔洞应加防护栏杆或盖板封闭。
12.1.3 尾水管、肘管、座环、机坑里衬安装时,机坑内应搭设脚手架和安全工作钢平台,平台基础应稳固,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12.1.4 蜗壳安装高度超过2m时,内外均需搭设脚手架和安全作业平台,并需铺设安全通道和护栏。
12.1.5 水轮机室、蜗壳内等密闭场所进行焊接和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通风、除尘设施。
12.1.6 尾水管、蜗壳内和水轮机过流面进行环氧砂浆作业时,应有相应的防火、防毒设施并设置安全围栏和警告标志。
12.1.7 在专用临时棚内焊接分瓣转轮、定子干燥和转子磁极干燥时周围应设安全护栏和防静电、防磁等警告标志,并配有专门的消防设施。
12.1.8 发电机下部风洞盖板、机架及风闸基础埋设时,应搭设与水轮机室隔离封闭的钢平台,其承载力必须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12.1.9 机组零部件使用脱漆剂清扫去锈时,作业人员应配戴防毒口罩和皮手套,进入转轮体内或轴孔内清扫时,应设置通风设施,清扫去锈施工现场还应设临时围栏和消防设施。
12.1.10 在机坑内进行定子组装、铁芯叠装和定子下线作业时,应搭设牢固的脚手架、安全工作平台和爬梯。临空面必须设防护栏杆并悬挂安全网,定子上端与发电机层平面应设安全通道和护栏。
12.1.11 转子铁片堆积时,铁片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留有安全通道,转子外围应搭设宽度不小于1.2m的安全工作平台,转子支架上平台之间必须铺满木板或钢板,并设置上下转子的钢梯或木梯。
12.1.12 定子线棒环氧浇灌、定子、转子喷漆以及机组内部喷(刷)漆时,应配备消防、通风、防毒设施,周围应设围栏和警告标志。
12.1.13 与安装机组相邻的待安装机组周围必须设安全防护栏杆,并悬挂警告标志。
12.1.14 运行机组与安装机组之间应采用围栏隔离,并悬挂警告标志。
12.2 电气设备安装
12.2.1 变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置保护网门和安全防护拦杆。
2 蓄油坑装有盖板。
3 搭设操作平台,并设有爬梯、安全绳、安全带等。
4 现场设有通风及消防装置。
12.2.2 GIS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GIS安装前,应搭设有作业平台和脚手架,平台周围应设有防护栏杆和地脚挡板,并有爬梯。
2 GIS安装时,应有SF
6气体回收装置和漏气监测装置。
12.2.3 高压试验现场应设围栏,并悬挂“高压有电”警告标志。高压设备安装应设有爬梯,高压试验设备外壳应接地良好(含试验仪器),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12.2.4 高层构架上的爬梯应焊接成整体,不得虚架,并设走道板和防护栏杆等。
12.2.5 在带电高压设备附近作业,应有预防感应电击人的防护措施。
12.2.6 母线焊接场地应设有通风设施,并配有足够的防护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
12.2.7 蓄电池安装,蓄电池室应设有通风设施和供水设施,备有防酸和防铅中毒的防护衣和橡皮手套等,并配有适量相应的灭火器材。
12.3 水轮发电机组调试
12.3.1 水轮发电机组整个运行区域与施工区域之间必须设安全隔离围栏,在围栏入口处应设专人看守,并挂“非运行人员免进”的标志牌,在高压带电设备上均应挂“高压危险”、“请勿合闸”等标志牌。
12.3.2 吊物孔、临时未形成永久盖板的孔洞等应制作临时盖板,盖板强度应满足相应安全要求,运行现场临时通道应牢固、可靠。
12.3.3 运行现场临时用电部位,应设带有漏电保护器的低压配电箱。
12.3.4 在低压配电设备前后两侧的操作维护通道上,均应铺设绝缘垫。
12.3.5 水轮机层、发电机层、开关室、电缆屋、附属设备等处均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12.3.6 厂房运行区域通风系统应完善可靠,在通风不良的部位应增设临时通风设施。GIS设备检修时,应配有氧气探测仪。
12.3.7 机组调试过程中,对需要测量机组运行情况的部位应设可靠的临时测量平台和爬梯等。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条文说明
1 范围
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大中型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及其附属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从以往情况看,一般大型水电工程的安全文明生产状况较好,对施工安全防护的设置较重视。但有些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资金不足,不重视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标准很低,甚至不设置,施工现场脏、乱、差现象严重,致使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本标准的颁布实施,将使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有法可依。
其他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由于在工程规模、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化程度等方面与大中型水电工程不尽相同,在安全防护的方法与手段上也存在差异。因此在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上,应参照本标准,并结合当地工程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3 总则
3.0.1 针对我国水电工程的特点与施工现状,明确规定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标准和“技术可行、经济适用”的基本要求。使水电工程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与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3.0.2 本标准是我国水电工程施工行业在安全防护设施方面长期实践的经验与教训的总结,反映了施工生产的客观规律。大中型水电工程均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在建设中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其他水电工程应参照执行。
3.0.3 明确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及设计、监理与施工单位在实施安全防护设施工作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 建设项目法人应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负责,努力为施工单位创造和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将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防护设施所需经费应优先安排,并保证使用到位。
2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在施工现场对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行使监督与管理的职能。审核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其中包含安全防护设施)并提出意见;审核安全措施补助费(其中包含施工单位安全防护设施经费不足之补充)并提出意见;组织大型安全防护设施及重大隐患整改的项目的验收等。
3 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提供技术保证与支持。大型安全防护设施应纳入工程施工图设计;对于在一般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中,涉及工程结构或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相关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
4 施工单位应对其承包任务的施工安全负责。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设置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3.0.4 本条有两个含义:其一,出于实施需要,安全防护的标准应该是明确的可计量的。一般情况下,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结构、安装或建筑,以及布置等技术标准都应定量说明,但在下述几种情况下,本标准涉及的一些安全防护设施的技术要求,只能使用诸如“牢固”、“坚实”、“畅通”、“可靠”、“齐全”、“充分”等定性用语来表达,其具体要求,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 施工临建、辅助设施的防护,应由工程设计单位依据工程规模、工期和工程施工现场实况,具体设计确定。
2 各种施工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要求其本身具有安全防护装置、附件、指示仪表,如连锁保险,绝缘、接地、接零、限位、限重、限压装置开关等。
3 本标准提及的安全辅助装置,国家已有技术标准的,如消防器材、灯光音响信号、安全阀、压力表、防护面具、安全网、安全绳、吊具钢丝绳、消烟除尘器、避雷装置、触电保安器、安全标志等。
4 施工单位需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和环境的具体情况确定,而不能统一规定的。
5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须根据工程进展实际情况提出、确定的。
其二,安全防护设施只是在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具备的外部环境与前提条件,并不能涵括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的全部内容。对于各种施工设备、设施、临建等安全运行所必须具备的技术标准及安全防护装置,各项施工生产计划实施所必须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生产人员必须遵守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技术技能的行为规范,均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4 基本规定
4.1 施工现场
4.1.1 所谓封闭,是指利用自然地貌(如山体、河沟等)和采取一定工程设施(如筑围墙、设围栏等)警戒设卡,使施工区域外面人员只能在指定出入口处(如道口、洞口、厂门口等),经检查允许方可入内的一项安全防护措施。封闭的目的是排除外界因素对施工区域内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的干扰,保障施工安全。长期以来,许多单位对施工中一些关键区域(如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区、变电所等)和危险区域(如放炮区、滑坡险情区、拌和楼拆除作业区等)一直采取封闭措施。对坝区“红线”内整个区域实施封闭,目前国内已有二滩、长江三峡工程的经验。对施工坝区的全部还是其中某些部位采取封闭,宜在施工组织设计阶段分析论证清楚,并按实际需要而定。对施工中的一些关键区域和危险区域则应实施封闭。
4.1.2 本条规定中有两个“必须”,其一是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以及前来参观、考察、检查人员,都必须配戴安全帽和使用其他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其二是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在本条规定中所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作业、超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以及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4.1.3 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各种施工设施及管道线路的设置应符合的综合安全要求。一般应通过选址布置、建筑结构以及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来实现,其中有关防洪规定要求,是指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应按规定的防洪标准建在洪水(包括江洪与山洪)的淹没线上,若建在洪水淹没影响范围内,应有可靠的防洪设施予以保护。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见本标准有关条款规定与条文说明。
4.1.4 在本条规定中,应有的明显标志,常见的有“此处危险”的标志牌,以及表示警告、禁止含义的安全色、几何图形、图形符号、夜间警示红灯等。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处的注意,预防事故发生。应有的防护设施,常见的有防护栏杆、围栏、盖板、格栅、水平安全网等,其目的是防止人员坠落伤亡和坠物伤及下方人员。
4.1.5 本条对存放设备、材料场地的安全性作了规定。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m,是出于作业人员行走和小推车货运所需,也是消防作业所需。
4.1.6 施工现场设置排水系统的主要目的与任务是:
1 迅速排除降水,防止降水在地表横流所造成的危害。
1) 防止地表水对不稳定性岩体与边坡上堆积物的侵蚀可能造成的滑坡与坍塌事故;
2) 防止地表水对临建房屋地基的侵蚀,可能造成的房屋坍塌和交通事故;
3) 防止地表水对料场的侵蚀所造成的物资损失。
2 迅速排除施工废水及外界渗水,使工作人员在正常条件下作业。
3 顺利排泄山洪。
施工现场排水系统设置的主要内容有:
1 基坑、地下井洞及其他关键部位排水,应配备的水泵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和备用能力。
2 依据降水资料、集水面积、施工废水和外界渗水量和综合分析与计算,设置有足够过水能力的排水沟、管、网,以自流方式排水,并应派人养护,保证排水畅通。
3 疏通有山洪的溪沟,使之有足够的泄洪断面,使生产、生活区域不受影响。
4.1.7 参照SD 267—1988第四篇第1.2.6条、第1.2.7条的规定,针对施工现场中机动车辆载人的现象对运用交通工具接送人员上下班所作的安全规定。其中采用载重汽车载人必须采用下列相应措施:
1 装有扶梯、拉手、栏杆等。
2 车厢栏板高度不得低于1m,车厢两侧栏板间应有保险索链。
3 如安装车棚,大型车辆棚不得高于1.75m,小型车辆棚不得高于1.65m。
4.1.8 一般露天场所(非作业面)照明器可高、远设置,选用220V电压供电基本可保证安全。洞内、高温、高湿、金属管道等均属于危险或高危险环境,应选用安全电压。此条款参照GB 50034—1992第七章第7.0.2条及JGJ 46—1988第九章第9.2.2条的规定制定。
4.1.9 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下列方面:
1 永久建筑物与临建房屋的防火等级应符合GBJ 16有关规定。
2 施工作业区及建筑物应根据防火需要,布设消防水管、消防栓,消防水源要充足;配备一定数量适用的消防器材与设备,各种灭火剂的适用范围见表1;消防器材与设备的存放地点应明显,易于取用;在消防器材及设备(包括消防栓)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非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消防汽车供其他单位使用。
表1 各种灭火剂的适用范围
续表
续表
3 施工现场的消防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
4 作业区及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
2) 防火间距中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质;
3) 用易燃材料(如竹、木、油毡等)所建的临时房屋,四周内墙,尤其接近火炉、烟囱的部位,必须有防火措施,栋与栋之间宜留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
4.2 作业面
4.2.1 在本标准中,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的作业,统称为高处作业。
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是为了能够承受可能的突然冲击,阻止人员失稳坠落伤亡。当安全防护栏杆的临空下方有人作业或有施工通道时,还应在安全防护栏杆下部加设挡脚板,挡脚板的高度不低于0.2m,是为了防止高处零散物件坠落伤人。
4.2.2 关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栏杆的材质、结构及安装等安全技术要求,基本与JGJ 80—1991第三章中的相关规定要求一致。对毛竹横杆的绑扎,JGJ 80—1991中要求为“不小于16号镀锌铁丝”,根据现场使用实际情况,16号镀锌铁丝由于直径过小,捆绑时不易绑扎牢固,多拧易断,本条采用“不小于12号镀锌铁丝”。
防护栏杆安装后在构造上应紧密而不动摇,能在任何位置和任何方向承受1000N的外力。当栏杆处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体碰撞等可能时,还应对此防护栏杆进行专门设计。
4.2.4 悬空高处作业,是指在周边临空状态下,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此类作业危险性极大,其安全防护的关键在于尽可能为作业人员提供一个牢靠的立足点,并有可靠的防止作业人员坠落的措施。为此,执行本条规定,须注意以下几点:
1 高处临边应先设置可靠的防护栏杆,然后开展悬空作业。
2 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带、安全绳,并将安全带、安全绳高挂在牢固处。
3 设置吊篮、吊笼或平台,作为作业人员可靠的立足点。
4 若第3款做不到,则应在作业面下方设置水平安全网,以防不测。
5 安全带、安全绳以及吊篮、吊笼、平台等器具,必须在购置时经过试验,被鉴定为合格品方可投入使用。
4.2.5 主要参照SD 267—1988第二篇第2.1.7条规定,对架设脚手架设置安全网所作的安全规定。
4.2.6 主要参照SD 267—1988第二篇第2.2.2条、第2.2.6条规定以及钢管脚手架架设的有关安全要求制定。本条目的在于保障脚手架结构牢固,防止脚手架坍塌、人员高处坠落伤亡和物件高处坠落伤人等事故发生。
4.2.7 脚手架拆除现场危险因素多,由于脚手架结构上缺陷和拆除失误,可能发生脚手杆板高处坠落,也可能发生脚手架局部甚至整体坍塌。因此,安全围栏在设置上应能把拆除中种种可能发生的危险,统统围在其中。
4.2.8 在施工现场,常搭设各种临时性的操作台或操作架,这种台或架往往是上面铺设脚手板供操作人员站立其上,进行各种作业,有的台上还要放置材料或工器具。这种台或架统称为操作平台。操作平台的面积、高度、承载量因作业要求而异。为安全计,所有操作平台都应根据施工具体情况经设计加以确定。
4.2.9 施工现场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洞与孔,如竖井、桩孔、人孔、沟槽及管道孔洞等。凡在洞及孔口边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洞(孔)口作业。洞与孔的区分,则以其大小来划分其界限。在水平的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或垂直向的面上短边尺寸小于75cm的,称之有孔;在水平向的面上短边尺寸不小于25cm或垂直向的面上短边尺寸不小于75cm的,称之为洞。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在洞(孔)口可能发生的人员坠落伤亡事故与物件坠下伤人事故。在本条规定中,固定盖板是指盖板两侧附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以防止被任意拖动。关于洞(孔)口、沟槽的盖板承载力要求,参照GB 4053.3中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通用平台一般不会有超过2kN/m
2荷载.为保证盖板在施工现场出现较多人员通行或行业等情况下是安全的,本条规定普通盖板的承载能力不应低于2.5kN/m
2。有机动车辆、施工机械经过道路上的洞(孔)盖板承载能力要求,主要依据JGJ80—1991第3.2.2条(六)取值,以防止机动车辆、施工机械偏向或驶出道外冲压洞(孔)口板身。
4.2.10 据调查,某水电工地一年内,因电缆井、电梯井和闸门门槽无防护盖板措施,分别发生坠落事故一起,造成三人死亡。因此,对施工部位已到高程和正在施工中的电梯井、闸门槽、电缆竖井及管路等井口设置临时防护盖板和根据安装作业面情况,在作业面下方设置可靠的水平安全网作临时隔离防护层,以防止人员坠落和落物伤人事故的发生是非常必要的。
4.2.11 扶梯,指梯梁与水平面成一个夹角,两侧或一侧设有扶手栏杆,而梯梁不附着于斜坡、设备或建筑物的梯子。
爬梯,又称直梯,指固定(或悬挂固定)在建筑物、陡坡陡坎或设备上,与水平面近于垂直安装的梯子。
简易木梯,指以木杆作梯梁、踏棍,用铁丝或辅以铁钉固定的梯子。
本条规定,是为了作业人员能有可靠的登高工具出入高处作业面,杜绝通过攀援钢筋网或结构物出入高处作业在的危险行为。
4.2.12 施工现场的梯子:
1 钢扶梯,主要标准参照GB 4053.2。
2 钢爬梯,主要标准参照GB 4053.1。爬梯材料应采用性能不低于A
3F的钢材,全部采用焊接连接。
3 简易木梯,主要参照SD 267及GB 7059.1中相关条款。
4.2.13 防护棚主要用于抵卸空中坠物、飞石,保护棚内人员安全。关于防护棚的结构与材质,主要取自实践经验,并参照JGJ 80—1991第5.2.4条制定。
4.2.14 本条涉及的作业面,易发生滚石伤人事故,若边坡地质条件不良,还可能发生滑坡重大事故。其中挡墙的高度、长度与宽度以及积石槽的长度、宽度与深度应能有效阻止滚动物。关于防止边坡滑移、坍塌的安全防护措施见6.1.2规定与条文说明。
4.2.15 本条参照JGJ 46—1988第3.1.2条和第3.2.1条规定,为防止在建筑工程作业面上由于机械设备及材料与输电线路安全距离不够,而发生人身触电事故与火灾、爆炸事故而制定。
4.3 通道
4.3.3 本条取自实践经验,为防止人员在人行及人力货运通道上滑倒、摔伤而制定。
4.3.4 在本标准中,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通道,统称为高处通道。设置安全防护栏杆防止人员坠落。设置挡脚板,防止零散物体坠落伤人。
4.3.5 本条有关防护棚的尺寸与结构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作业人员免遭上部高处作业可能坠物的伤害。当出入口附近有人作业,或在出入口处可能聚集较多人员时,防护棚的宽度还应加长,最长可超过可能坠落范围。按4.2.1的规定,在出入口及通道的上部高处作业面临边还应设置防护栏杆。
4.3.6 本条依据JGJ 80—1991标准附录二的附图2-3要求制定。
4.4 临建设施
4.4.1 本条规定了施工临建设施布置中有关选址、地基及排水的安全要求,及建筑防火安全要求。
4.4.3 本条规定的安全要求主要参照GB 50156相关条款制定。在款(6)、(7)中,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宜用φ2.5圆钢或φ50钢管、或∟50×50角钢,接地线宜采用40mm×4mm镀锌扁铁或采用φ10圆钢。
4.4.4 本条规定了现场各种性质值班房、工具房应符合的安全要求,包括消防安全、防落物打击、防高处坠落等安全要求。本条所述坠落物可能是近处山坡滚石,也可能是爆破飞石,也可能是空中吊物坠落。在值班房选址上应尽量避开可能坠落物区域,因故无法避开时,应在房顶设隔离防护层以抵御可能坠落物的打击。
4.5 机电设备
4.5.2 许多施工机械设备及加工机械设备的传动与转动部件的部分甚至全部裸露在外,人体某部分只要接触这些裸露的运动部件就会受到伤害。为防止这类发生频率很高的事故发生,本条规定,必须安装钢防护罩将运行部件的裸露部分全部罩住,或设置防护挡板,或设置安全防护栏杆,以阻止人体进入危险区。
本条参照GB 196的标准制定,在执行本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防护网罩结构与布局合理,使人体不能直接进入危险区域,即可能引起致伤危险的空间区域。
2 防护罩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一般由钢丝编织或钢筋焊接而成。
3 防护罩应尽量采用封闭结构,当现场需要采用网状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边长即开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注:这里安全距离,是指网罩与运动中的部件的最近距离。)
1) 为防止指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的,其网眼边长应小于6.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5mm;
2) 为防止手指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网眼边长应小于12.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92mm;
3) 为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关节)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网眼边长应小于20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35mm;
4) 为防止上肢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网眼边长应小于47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460mm;
5) 为防止足尖误通过而造成的伤害时,防护罩底部与地面(或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小于76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50mm。
防护罩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和尖锐棱角,在一般情况下防护罩应不影响视线和正常操作,且应拆、装方便,便于设备的检查与维修。防护罩必须有固定措施,使防护罩装上后不得被随意挪移。
4.5.3 为了达到本条规定要求在购置时,这些监测仪表、安全装置必须是合格品,在使用中必须加强维护与保养,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规定作定期校验。
4.5.4 本条参照SD 267—1988第三篇第1.7.10条相关规定制定。
4.5.5 本条中用电设备主要指低压用电设备,接地电阻按单机用电容量确定。外壳色标应符合GB 2893有关安全色的规定。
4.5.6 本条目的是防止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元件因受潮,绝缘受损漏电发生触电伤亡事故。
4.5.7 本条目的是要在这类危险场所防止电气火灾与爆炸事故发生。
4.5.8 本条目的是要防止这类机电设备引发火灾。
4.5.9 本条参照GB 3787相关条款规定而制定。在不同作业场所之所以要有选择地使用三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附加一些安全防护措施,是由于三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在触电保护方面的功能有所区别造成的。
Ⅰ类: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已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连接起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
Ⅱ类: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设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Ⅲ类: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4.5.10 各种起重设备在静止或工作时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揽风绳及重物等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均应符合表4.5.10中的规定。表中数据引用SD 267—1988第二篇第3.2.9条表2-5。
4.6 环保与工业卫生
4.6.1 本条款(1)所述的GB 3095三级标准,是一个“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这是一个应达到的最低标准。
款(2)与款(3)所规定的要求,是在施工区域内防止生产废弃物、生活垃圾及粪便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基本措施,是治理施工区域脏、乱、差,实施文明生产的重要标志。
款(4)所规定的要求是施工现场应急计划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减轻突发安全事故的严重后果,抢救伤病员的基本措施。
4.6.2 本条规定了所有作业场所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和除尘、降尘的基本要求。其中表4.6.2中数据引自SD 267—1988第二篇第4.1.10条表2-7。
4.6.3 本条规定了所有产生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的安全要求。其中表4.6.3.1引用SD 267—1988第二篇第4.1.10条表2-6中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的所允许噪声的标准;表4.6.3-2引起自GB 12348—1990第1.1条的规定。
4.6.4 执行本条规定的次序是优先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及生产工艺;若这一条做不到,则采用通风、净化装置或采取密闭等措施,使毒物排放达标,并应配给作业人员足量的个体防毒用品。其中表4.6.4引用SD 267—1988第二篇第4.1.10条表2-8。
4.6.5 施工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生产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GB 8978的标准。
4.6.6 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设立有关生产作业环境粉尘、噪声和常见毒物的检验机构。有关的监测要求如下:
1 凡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均应测定粉尘浓度、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2 粉尘浓度每个作业点一般每旬测定一次,如果粉尘浓度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标准时,每月至少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可根据施工工艺和工作情况,选择代表性样品进行测定,一般每季测定一次,如果变化不大,每半年至少测定一次。
3 对产生铅、汞、笨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噪声的作业点,一般每月测定一次,如果施工工艺和作业点变化不大时,至少每季测定一次。
5 施工风、水、电
5.1 供风
5.1.1 本条第1、2、5、6款参考SD 267—1988第三篇第4.0.7条、第4.0.4条、第4.0.3条、第4.0.16条与第4.0.17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对空气压缩机站的室内安全卫生设施提出基本要求。空气压缩机工作时产生低频空气动力性噪声和电磁性噪声,实际监测可达90dB(A)以上,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房屋内壁和屋顶采用吸声材料是必要的降噪措施。机房内设置通风设施是为散热降温。寒冷地区机房设置取暖设施是为防止润滑油过稠而发生事故。设废油收集沟是为防止环境污染和便于回收废油。
5.1.2 压缩机进气口安装吸声器,有利于降低压缩机站的空气动力噪声,且易于安装。压缩机出口气体已被压缩,连接部位及管道承受气压不宜加装吸声装置。条款涉及的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是指空气压缩机自身或室内系统配置的装置,依据国家《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需要定期检验和标定。检验、标定的单位应该是政府有关部门授予具有检验、标定资格的单位。
5.1.3 储气罐是压缩机站供风系统不可缺少的压缩空气缓冲和储气装置,属于压力容器。施工现场用储气罐应从国家定点生产压力容器的厂家进行采购。本条规定的定期检验,标定依据国家《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规定,需要检验、标定的对象不仅是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储气罐体同样要进行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罐体,不得使用。
5.1.4 施工现场供风管路布设常常经过滚石、滑坡区域,也存在涉水、过桥、过路等情况。本条强调对供风管路的防护和对进入危险区域人员的警示。在坡面敷设管路时设置挡墩支撑、弯段设固定支墩的是保证管道固定平稳,防止管道受外力作用断裂或焊缝开裂漏风。
5.1.5 设置防雨防晒棚,可改善空压机工的劳动条件,并可保护空压机电气线路绝缘,防止漏电。
5.1.6 在施工现场,供风胶管之间常用钢管接手,铁线绑扎。在管内压力作用下,常出现胶管突爆的情况,由于介质喷出、管头摆动而伤人。因此,在连接部位采取防脱防爆措施是必要的。防脱防爆常用措施有:
1 接头绑扎牢固。
2 不得将胶管缠绕打结。
3 注意保护胶管不要让山坡滚石或爆破飞石砸坏胶管。
4 胶管经过通道时,要挖小沟把胶管放在沟内埋好,以防压坏等。
5.2 供排水
5.2.1 本条规定结合工作、财产和人员防护需要,对水泵站(房)的建设提出基本的安全要求。水泵在运行中产生振动力很大,因此水泵的基础应能抗振,必须稳固。泵站处于水边,有防汛要求,泵站的岸坡必须稳定,并应配有防汛工器具与材料,以及用于淹溺急救的救生器具。泵站昼夜运行,需设有值班房,供水泵工工作、做饭、休息和存放器材之用。值班房内还应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供水情预报与联系之用。
5.2.2 缆车式泵站,应重点控制卷扬机的运行。其中,行程限位装置、挡车装置及停车标志,是防止卷扬机运行失控造成缆车坠江的必须具备的安全防护装置。
5.2.3 采取囤船锚固措施,是为防止浮船式泵站被急流冲走;船上设有航标灯或信号灯,是为免遭其他船舶撞击。
5.2.4 水池处于水压力的作用,必须保持地基与边坡的稳定。在水池四周设置排水系统,为使过量的抽水、生产废水以及雨水能顺畅排泄。设置极限水位警示连锁装置,是为了控制抽水,以免漫池。设置钢防护栏杆,是为了防止作业人员失稳坠入水池。
5.2.5 在水质冻凝处理及消毒过滤处理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氯渗漏和气瓶故障。设中和水池的目的是在消毒设施出现紧急情况且无法控制消毒药源的时候,将药源投入中和水池中,以防止毒药(气)的扩散。
5.2.6 供水胶管在连接部位采取防脱防爆措施的原因及常用做法同5.1.6。
5.2.7 为保障施工现场(如基坑、地下洞井等)排水的有效性、可靠性与连续性,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排水系统应具备的安全要求。其中:
1 足够的排水能力与备用能力是指,按设计排水能力要求,配置足够的水泵;备用的水泵容量不小于排水中一台最大水泵的容量。
2 设独立的动力电源供电,是为排水用电(尤其是地下工程开挖)避免受其他工作用电的干扰。
3 大流量排水不得对构筑物(如坝、围堰等)造成冲刷破坏。为此应精心选择大流量排水管出口的位置,或在排水管出口处设置可靠的防冲刷设施。
5.3 供电
5.3.1 本条规定中接地电阻值取自SD 567—1988第三篇第1.7.10条的规定。有关排水设施坡度、变电设备维护通道净宽及围栏高度取值参照SDJ 5相关规定。电气设备防护栅栏高度值及孔口宽度值取自SDJ 5—1985第四章第4.3.6条的规定。
5.3.2 本条款(1)、(2)为防止人员触及变压器而发生危险;款(3)为防止变压器因漏电导致触电伤亡。
5.3.3 本条参照JGJ 46—1988第七章第7.1.8条、第7.1.13条、第7.1.14条相关规定提出。其中款(3)(4)以防开关、线路潮湿、破损而漏电;款(1)、(2)以防由漏电而造成触电伤亡。
5.3.4 关于施工线路架设的要求是针对室外现场环境,通过采取距离防护、屏蔽等措施,保护线路绝缘,对拖拉电缆人员要求配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等个体防护用具,避免与人、机接触。本条主要参数参照JGJ 46—1988第六章配电线路中相关条款提出。
5.3.5 施工现场或车间内变配电装置应根据电气设备高压、低压和布置在室内、室外等不同条件,设置相应的遮栏或栅栏屏护。本条款中有关屏护及遮栏网孔的尺寸均参照SDJ 5—1985第四章第二节第39条规定的数据提出。
6 土石方工程
6.1 土石方明挖
6.1.1 土石方明挖,工程量大,工期紧,工作面较集中,干扰多,易发生边坡滚动物(主要是滚石)伤人和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和自卸汽车等)伤人事故,还会产生引起矽肺的粉尘毒害。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本条通过款(1)、款(3)规定,防止作业人员进入机械设备运行的危险区域,防止人员在边坡上乱走,踩松石块滚动伤人;通过款(2)规定,阻止人与物进入作业面上方构成对坡上作业人员的威胁;款(4)为除尘、降尘的专门规定。
6.1.2 在高边坡、基坑、深槽处开挖,易发生坍塌事故,若地质条件不良或在滑坡体附近开挖,还可能发生滑坡事故。在建筑物附近开挖,由于地基受损,可能会导致建筑物坍塌。为防止这类重大事故的发生,除采取正确的施工方法和程序外,可以采用的防止坍塌的安全防护措施有:
1 拦截地表水,排除地下水;
2 对于不稳定型边坡开挖,可以先设置抗滑结构,如采用抗滑挡墙、抗滑桩、锚筋桩、预应力锚索等。
此外还可设置仪器对不稳定型边坡进行监测,及时预报险情,并安排专人现场安全检查,一旦发现滑坡预兆,立即将作业人员及机械设备撤出危险区。
6.1.3 土方沟槽开挖,最大危险为土壁坍塌,将作业人员埋入,为防止土壁坍塌,本条规定设备可靠的挡土护栏和护壁支撑。护壁支撑的形式一般有水平支撑、垂直支撑、锚拉支撑、斜柱支撑、挡土墙支撑等。护壁支撑不得使用糟、朽、断、裂的材料,其中原木直径或木板厚度可参照SD 267—1988第六篇第2.2.1条规定执行。
6.1.4 在高边坡、深基坑开挖的设计边线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因受施工和气候条件的影响难以保持稳定,易产生坍塌或浮石滚落。较大石块滚落时,常常产生跳跃。坡顶栏杆尺寸与材质取自实践经验,一般能满足实践要求。修筑坡顶截水天沟,是为拦截地表水,并将地表水疏导出开挖边坡范围。分台阶开挖施工须及时清坡,以清除松动石块。对具有不良地质构造的边坡开挖,可先采用抗滑结构(见本表的第6.1.2条的条文说明)的局部的护壁支撑,如钢构架支护、地下连续墙支护、板桩支撑等。
6.1.5 规定爆破作业周围300m为危险区域,可满足炮孔爆破产生个别飞石所达到的飞散距离。对特殊爆破(如洞室爆破),应经设计确定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标牌,以提示行人在爆破时段禁止进入危险区。处于危险区域内的生产设施、设备及人员,应采用搭设防护棚等防护性措施。防护棚结构应能有效抵御爆破飞石、爆破冲击波和爆破震动的打击。
6.1.6 土石围堰拆除,在河边(部分在河下)进行,易发生机械设备倾翻坠河、人员坠河淹溺伤亡事故。现场车辆来往繁忙,易发生交通事故。围堰混凝土部分采用爆破拆除,由于周围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会发生爆破损害事故。围堰水下部分开挖,可能会影响航道安全,对来往船舶构成威胁。本条所规定的防护设施,就是为了避免上述事故发生。
6.2 土石方填筑
6.2.1 土石方填筑,昼夜连续作业,装土、运土、平仓、碾压等机械设备作业,易发生互撞、倾覆或撞人伤亡事故。因此,本条规定机械设备的灯光、制动、信号、警示等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6.2.2 在江河截流,土石填筑的过程中,河水猛烈冲刷进占戗堤,造成戗堤局部频繁坍塌。因此,本条规定,应设置水流流速监测设施,以随时掌握水情;应对起重设备锁定牢固,以防在起重吊物时倾覆坠江;应在戗堤上可能发生坍塌的部位设置警戒线,并对自卸汽车、推土机、起重机及施工人员在作业中设有防止坠河的措施和对坠河淹溺施救的设备。
6.2.3 坡面碾压、夯实作业,设备、设施易发生倾覆事故。因此,本条规定,对设备、设施必须锁定牢固,并对工作装置有防脱、防断措施。
6.2.4 坡面整坡、砌筑过程中易产生滚石。为避免滚石伤人,本条规定,设置人行通道,不准人员在坡面上乱走,双层作业必须设置遮栏护栏。
6.3 地下工程开挖
6.3.1 隧洞洞口施工易发生滚石伤人,若洞脸、洞口处地质条件不良,还可能发生滑坡坍方事故。为保护洞口施工人员和从洞口进出人员的安全,本条规定款(1)通过设置排水沟、管以疏导地表水与地下水,使洞脸免受水的侵蚀,防止地质环境恶化。款(2)通过及时清理洞脸,去除浮石和松动石块;及时锁口,以防止洞口围岩风化,通过设置挡渣墙、积石槽,以拦截滚石,不使下落伤人;通过搭设防护棚,以保护进出洞口人员的安全。款(3)是针对洞脸的地质条件不良情况而采取的防止坍塌、滑坡的防护措施。
6.3.2 水电工程洞内施工影响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因素较多。其中有围岩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导致多种类型的塌方;洞内缺氧或空气不良导致作业人员呼吸困难;粉尘危害导致矽肺职业病;还有多种因素引起急性中毒等。针对作业现场的多种危险源与危险因素,本条提出款(1),以预防围堰塌方;款(2)为监测围堰变形,预报塌方险情措施;款(3)为洞内机械通风的安全规定;款(4)~(6)为除尘、降尘和消除爆破有毒烟尘的措施;款(7)为排水、去潮湿,提供正常作业条件措施;款(8)为检测治理尘、噪、毒措施。有关检测要求见4.6.6的说明。
6.3.3 斜竖井开挖中主要危险为高处坠物伤人和人员坠落伤亡。本条款(1)与款(2),为防止井口岩石风化、松动而坠落及井边的零散物件坠落造成伤人事故,防止人员在井边失稳坠落伤亡的措施:款(3)为登梯的安全防护要求,休息平台的设置参照4.2.12的规定;款(4)~(6)为建立正常作业环境的措施。
6.3.4 正井法施工一般采用卷扬机斗车或吊车出渣,井下人员利用待避洞或安全棚躲避掉渣。待避洞还可以作为作业工器具的存放场所。竖井上口工作平台主要用于物料装卸。斜井下部挡渣栏用于防止斗车出渣时的掉渣和井外杂物掉入井内伤人。吊斗出渣当井深较大时,吊斗会产生旋转,对安全不利。因此,当井深大于50m时,应增设稳斗滑索。其安全装置用于防止吊斗、斗车越位和跑车。
6.3.5 反井法施工中爬罐吊罐作业,易发生缺氧或空气不良,在罐内设氧气袋,以备急需。反井下部的出渣场地较窄,机械车辆运行繁忙,应重视此处机械伤人事故的危险性。
7 基础处理
7.1 灌浆
7.1.1 本条主要取自实践经验,其中款(1)、款(4)参照SD 267—1988第七篇第2.1.7条规定。本条目的是防止灌浆作业中发生的下列事故:钻机在安装运行中倾覆、在廊道作业中机械伤害、在交叉作业及廊道出入口处高处坠物伤害、在边坡作业中平台坍塌伤亡及平台临边坠落伤亡等事故。
7.1.2 化学浆液使用的材料,在凝胶前,均有不同程度的毒性。中毒途径有皮肤接触、蒸汽刺激、呼吸道吸入和消化道吸收等。此外化学浆液中还有较多的易燃、易爆、腐蚀等药品。为防止人员中毒、火灾、爆炸和污染环境等事故发生,制定本条规定。其中本条款(4)规定,是指化学浆液的废液及废气器皿不得乱丢,应倒入废液缸(桶)中,统一倒入远离饮用水源的土坑中加以深埋。
7.1.3 参照DL/T 5148的规定,灌浆皮管应能承受1.5倍的最大灌浆压力。在灌浆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皮管的承压力。对于因遭磨损、老化等损害而使安全系数达不到要求的皮管,应及时更换,以防爆管伤人。
7.2 灌注桩、地下连续墙和振冲加固
7.2.1 本条款(1)与款(2)分别参考SD 267—1988第七篇第4.1.5条规定,其目的是防止冲击钻机在安装运行中倾覆。
7.2.2 按照GB 2893的规定,将钻机各重要部件涂色示警,以防误操作伤害。
7.2.3 在槽口设置盖板,是为了防止人员与机械坠入槽中。槽口盖板,一般采用厚度不小于4cm的木板,或厚度不小于1cm的钢板,或能经受2kN压力的其他钢板制成。当有车辆或其他机械通过的,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有效压力2倍的荷载。
7.2.4 设防护盖板或及时回填是为防止人员坠入灌注桩孔和地下连续墙的深槽。
7.2.5 本条规定中设警告标志,是为在吊车运行期间,阻止行人在桅杆下通行、停留,以防撞伤人。其余规定为保障吊车造孔、填料加密作业及人员行走中的安全。
8 砂石料生产
8.1 破碎
8.1.1 为确保进料时,车辆正常卸料和人员指挥行走安全,防止卸料车辆翻落破碎进料斗,防止散落物料被运行车辆轮压弹飞伤人,而制定本条规定。
8.1.2 本条用于确保破碎作业人员巡视、处理、检修和行走安全,其中走道宽0.8m,为基本安全要求。
8.1.3 大型破料装置常遇到石料超径卡住,需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平台,实施人工钻、爆处理。若采用机械处理,可不设工作平台。
8.1.4 本条系降尘措施,用以防止破碎产生的粉尘危害操作人员健康。
8.1.5 本条系对破碎作业通道所作的规定,用以保障操作人员上下联系与行走的安全。
8.2 筛分
8.2.1 本条参照了SD 567—1988第八篇第5.1.3条相关规定。主要确保作业人员值班、巡视、检查、维修和行走的安全并防止设备雷击损坏。
8.2.2 筛分是水电工程施工粉尘、噪声危害的主要场所之一。除执行4.6.2与4.6.3的规定外,还宜按本条要求,设置降尘、降噪的设施。
8.3 脱水与人工制砂
8.3.1 本条规定为制砂作业人员通行、巡视、检修、值班、检查设置必要的安全通道。
8.3.2 安全防护网罩的覆盖部位及网孔尺寸,应能防止人员坠入免受伤害。
8.3.3 本条要求,生产废水应经专门处理,有序排放,还应做好砂子的回收和环境保护工作。
8.3.4 为防止棒磨机转动筒体转动造成人员伤害,本条对安全距离与隔离设施作了规定。在装棒、换棒作业时,因钢棒较重,不易搬动,本条要求必须留有足够器材堆放和人员作业的平台空间。
8.4 输送
8.4.1 本条参照SD 267—1988第八篇第6.1.4、6.1.5条相关规定,对堆取料机械的轨道安全防护与运行安全装置作了规定,目的是确保机械设备运行和维修的安全,防止倾倒事故。
8.4.2 皮带机是砂石料输送的主要方式,皮带机事故主要发生在运行中机械滚筒对人员的伤害,重点在机头、机尾部分。本条用于保障作业人员在皮带机运行时巡视、检查、维护、值班、行走中的安全。
8.4.3 本条主要防止架空皮带机运行时,石料从皮带飞出坠落击伤下面人员和损坏设备。
8.4.4 本条为保障输料皮带隧洞的洞内、洞口作业安全,规定了巡视、检修、行走安全通道,提出了洞内排水的要求。
9 混凝土工程
9.1 模板工程
9.1.1 木模板加工厂主要原材料为木材,是可燃物,安全防护的重点是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本条参照SDJ 267—1990第3.1.1、3.3.3条等规定制定。
9.1.2 本条主要防止各种锯、刨、钻等加工设备的转动与传动部位的机械伤害和木料飞出伤害事故。
9.1.3 大型模板较重,进入现场要靠起重设备吊运。在吊运中易发生脱落伤人事故,设置吊具,专供起吊安全使用;大模板安装大多属高处临空作业,应设置操作平台、走道、栏杆、安全网、安全绳等,以防止人员高处坠落事故。
9.1.4 本条参照SD 267—1988第九篇第2.4.1、2.4.2、2.4.6条等相关规定,主要防止高处坠落事故,为确保作业人员在施工、行走中安全,平台应有基本宽度和防护设施。
9.1.5 钢模台车工作范围比较窄小、固定,必须设有作业人员行走和操作的空间,以防止人员坠落和坠物伤人事故发生。
9.2 钢筋工程
9.2.1 钢筋是导体,钢筋加工时应重点防止触电事故。
9.2.2 本条参考SD 267—1988第九篇第3.1.8、3.1.9和GB 8196—1987第2.3.1条等相关规定而制定。目的是防止钢筋加工时伤害周围人员。
9.2.3 钢筋除锈作业中,为消除金属尘毒危害,应采用不产生金属尘毒危害的新工艺、新技术,并采用有效的防尘设施,配发给作业人员防尘面具或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
9.2.4 本条为高处绑扎钢筋的安全防护规定,以防止人员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的发生。
9.2.5 本条为钢筋绑扎焊接的安全防护规定,以防止电焊机漏电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
9.3 混凝土生产
9.3.1 制冷系统设备大多为压力容器,且介质(氨)为有毒、易爆物质。资料表明,在充氨工作场所,当空气中含氨量达到0.5%~0.8%(按体积计算),停留30min后,会引起人员中毒;当空气中含氨量达到16%~25%,遇明火可引起爆炸。本条参照SD 2671988第九篇第7.4.1条及压力容器相关规定制定,主要防止爆炸和急性中毒事故发生。
9.3.2 本条对拌和站(楼)布设中的通道、扶梯、栏杆、信号和防雷等作了安全规定。其目的是防止高处坠落,防止因联系信号失误致使误操作造成机械伤害以及雷击伤害等事故发生。
9.3.3 拌和系统对人体健康的主要危害是噪声和粉尘,本条规定在拌和系统建立防尘防噪设施的安全防护要求。
9.3.4 本条主要防止粉尘危害、罐顶高处坠落及罐内掩埋事故。
9.3.5 在拌和、制冷、储罐设施的拆除中,本条规定设置警戒区主要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设置安全网,以防止拆除中掉落物件或损坏设备;设置安全绳,以防止作业人员坠落;设置灭火器、防毒面具是为了预防氨泄漏引发火灾与急性中毒的事故的发生。
9.4 混凝土浇筑
9.4.1 本条参考压力容器及潮湿环境中用电管理等相关要求而制定。主要防止在混凝土仓面清理中发生触电、高处坠落和冲毛冲洗伤人事故。
9.4.2 本条主要是防止在脚手架上和下料口处人员坠落和坠物伤人事故。
9.4.3 本条规定是为防止混凝土振捣设备漏电造成触电伤人。
9.4.4 振捣车、平仓机等设备虽然行走速度缓慢,但仓内地窄人多,容易造成机械伤人。本条对设备要求应有醒目颜色、倒车音响装置及灯光信号完好,并必须在作业时提醒警告。
9.4.5 本条规定中的皮带机包括胎带机、塔带机以及各种以皮带输送混凝土入仓的设备。本条要求皮带机在安装运行时保持稳固、不坍塌,皮带机入仓两端加挡板的作用是防止混凝土料在运行时脱离皮带飞出,对下面仓内作业人员造成伤害。
9.4.6 为防止淹溺伤亡事故发生,本条要求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及交通栈桥,以防止人员坠落水中,设置水上救生防护用具,是用于人员落水急救。
9.4.7 地下工程混凝土浇筑,环境潮湿而且多属高处作业,应将防触电和高处坠落列为重点,本条主要参考用电管理及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
10 工地运输
10.1 水平运输
10.1.1 水电工程施工山高路陡、水急谷深,运输道路不能完全按国家公路标准,而必须根据施工区现状而设计,主要保证车辆行驶、装卸和停放的安全。本条在制订中参考了GB 4387—1994第5.1.1、5.1.3条及SD 267—1998第四篇第1.1.3条等规定。
10.1.2 水电工程施工运输量大,车辆种类很多。运输车辆是特种设备,国家有明确的法规规定。本条结合施工实际,提出在运输车辆上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10.1.3 本条参考SD 267—1988第四篇第2.1节的有关规定而制定。条文中轨道外侧为:单轨道是指两侧:双轨道是指左轨道的左侧,右轨道的右侧。款(3)的0.6m为通道的有效宽度。
10.2 垂直运输
10.2.1 起重设备属于国家规定特种设备,必须按国家现行规定要求安装使用。
10.2.2 本条参照JGJ 33—1986第4.1.16条相关规定而制定。其中运行空间指设备、构件、零件在行走起吊、移动运行中所涉及的地面和地面以上空间。
10.2.3 本条参考JGJ 33—1986第4.2.1条相关规定。设置阻挡装置是为了防止设备意外或误操作驶出轨道倾覆,对走道的设置规定是为了确保人员巡视和设备检修与行走的安全。
10.2.4 参照GB 6067—1985第1.4~1.9、3.5、4.1等条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目的是确保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作业、行走、检修、巡视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防止起吊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和设备倾覆事故。
10.2.5 参考JGJ 33—1986第四节塔式起重机,第六节龙门、桥式起重机等相关的规定制定。其中设置扫轨板是为了设备在行走时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桥机设置滑线防护板及门、塔机电缆自动卷线装置是为了防止触电事故。在起重、移动范围的边缘设置警告信号是为了防止碰撞和施工干扰。
10.2.7 该种简易、扒杆式起重机械在工地上临时使用较多,不易统一规定。因此,必须根据施工生产的实际和现有设备,通过计算进行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特别是制动装置、钢丝绳计算等。本条参考JGJ 33—1986第五节桅杆式起重机、第七节卷扬机等相关规定而制定的。
10.3 缆机运输
10.3.1 缆机包括平移、辐射式或固定简易缆机,大多为水电水利施工特有的起重设备,都属于国家规定特种设备,必须按国家规定要求进行安装使用。
10.3.2 本条主要防止缆机脱轨倾覆和缆机在运行中撞击事故和便于人员巡视、检修、行走,确保人身安全。
10.3.3 参考GB 6067相关规定制定。本条目的是为确保缆机在运行中设备安全,防止意外和误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事故。其中,缆机检修小车是维修缆索主要工作工具,高处临空,危险性大。除小车本身防护设施外,还需配备安全绳,防止小车在运行中突然停止,而造成人员因惯性而冲出小车导致高处坠落事故。
10.4 大型起重机械拆除
10.4.1 在拆除大型起重机械工作前应对拆除方案进行认真比较,选择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通过设计,保证安全施工。
10.4.2 本条中拆除空间与建筑物最小距离参照GB 6067—1985第5.2.4条规定。缆风绳安全系数取自GB 6067—1985第2.2.2条规定,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参照SD 267—1988第十一篇第5.2.7条的规定。
拆除空间指拆除工作中设备、构件在拆、吊、运中所涉及空间。
10.5 载人提升机械与装置
水电工程常有的深竖井施工,本节针对深度大于100m,小于300m的竖井载人自制提升机械与装置提出安全要求,深度大于300m的竖井施工应采用专用的矿井施工载人设备。
目前,水电工程使用的提升机械一般有卷扬机、钢构井架、吊笼或吊盘、附着导轨等部分组成,安全保护装置不全常常发生卷扬机过卷、断绳失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必须对自制临时载人提升机械与装置做出安全规定。载人提升机械与装置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作空载、静载和动载试验,其试验规则和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
10.5.1 卷扬机的选型和速度规定目的是保持系统工作时运行平稳,减少各种工况时的附加载荷。常闭式制动器在断电时动作,供电时松开。卷扬机一般应安装在混凝土底座的基础上,采用地锚锁定应在超载25%的情况下设备能保持稳定。此条参照GB 10055—1996第9.2.2条、第13.4节规定制定。
10.5.2 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GB 8919的规定。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绳头固定方式、安全圈数、丝数要求引用GB 10055—1996第8.1节的相关规定。该规则规定相互独立的钢丝绳数不得小于2,单根钢丝绳的名义直径不小于9mm。水电工程施工竖井提升机械一般为单绳提升,将钢线绳名义直径增加一倍,规定为不得小于18mm。绳头固定方式针对钢丝绳与吊笼的固接提出,目的是使固定部位承受拉力与钢丝绳破断拉力相同。GB 13329—1991规定U型绳卡绳端固接强度为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0%~85%。
10.5.3 直接引用GB 13329—1991第3.5.4条中的有关规定。
10.5.4 本条第(1)~(3)款引用GB 10055—1996第8.2.1条、第8.2.8条、第8.2.9条的规定,第(4)款取自实践经验。钢丝绳与滑轮槽中线偏角过大会增加绳外部的磨损,甚至造成滑轮槽边缘裂断而磨割钢丝,如不能及时发现会导致断绳。因此,在载人提升机械系统设计和安装过程中,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拉,也不应绕在其他建筑物体上。应采取措施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曲和乱绳。运行钢丝绳在卷筒与滑轮之间、滑轮与滑轮之间应防止划、磨、碾压和过度弯曲。
10.5.5 本条款主要为吊笼整体结构设计提供技术条件。第(1)~(3)款规定的技术数据引用GB 10055—1996第6.6节、第10.1.3条款制定。
10.5.6 钢构井架应有专门的结构设计,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运行、制动、超速、各种载荷、附加载荷作用的要求,其高度设计在满足正常运行的同时应保留一定的安全距离。
10.5.7 升降导轨的作用是引导吊笼升降的方向和吊笼升降过程中的稳定。导轨沿竖井岩壁固定敷设,通过安装在吊笼外侧的导向轮或导向靴使吊笼的升、降限位运行。
10.5.8 水电工程施工使用的临时提升设备常常因为人员操作失误和电气元件故障而发生提升过卷、吊笼失控急速坠落的情况而造成严重的后果。上、下限位装置动作能自动切断动力电源,使吊笼在正常位置制动。为安全起见,设置上极限限位装置是防止上限位装置失灵或操作人员操作,触发动作切断动力电源而将吊笼制停,避免过卷情况的发生。吊笼下行停止位置一般都是终极位置,为避免冲击应设下限位装置。
限位开关动作后应能自动复位,但卷扬机动力电源已被切断,通过重新启动后恢复吊笼的运行。极限限位装置应是非自动复位型,动作后只能手动复位才能使卷扬机重新启动,恢复吊笼运行。限位装置和极限限位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0.15m。断绳保护装置和限速保护装置是在吊笼失控或急速下降的情况下,能将吊笼制动在导轨之上。在无可靠的断绳保护装置和限速保护装置的情况下,应采用二部同步卷扬机通过电气联锁、联动提升吊笼。
10.5.9 为使乘运人员学习掌握并自觉遵守载人提升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防范超载冒险运行,保持信息畅通制定本条规定。
11 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
11.1 金属结构制作
11.1.1 本条对金属结构制作生产厂区的通道、接地网与照明做了安全规定。有关生产厂家的消防设施,应按4.1.9的规定执行。
11.1.2 本条中有关悬挂安全标志,是为了警示人们不要随意靠近、接触这些危险部位。
11.1.3 焊接作业危险性大,如:触电机会多;易发生电气火灾、爆炸与灼烫事故;焊接电弧光辐射会引起眼睛和皮肤疾病;焊接中产生的烟尘与有毒气体会产生急性中毒或造成尘肺职业病;电焊高处操作较多,除直接从高处坠落危险外,还可能发生触电失稳,从空中坠落的二次事故;此外,焊接作业还可能发生机械性伤害。针对焊接作业中的危险性,本条从整体安全防护设施方面作出规定,是为防触电、防火灾爆炸、防焊接烟尘与有毒气体的毒害、防电弧光伤害及防烫伤伤害等事故发生。
在焊接作业中,还应根据4.1.2规定,为焊工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焊接个体防护用品较多,按其防护部位,有防护面罩、头盔、防护眼镜、安全帽、防噪声耳塞、耳罩、工作服、手套、绝缘鞋、安全带、防尘口罩、防毒面具、披肩及鞋盖等。
11.1.4 氧气、乙炔都是易燃易爆气体,遇明火会发生着火爆炸。为防止火灾与爆炸事故发生制定本条规定,其中款(1)~(3)为防止产生电气引火(爆)能的措施;款(40是消防措施;款(5)为防止氧气、乙炔泄漏措施;款(6)中通风设施为防泄漏气体聚集措施。装防回火装置,为防止回火进入乙炔管,引起管内乙炔着火爆炸的措施。
11.1.5 氧气瓶、乙炔瓶为高压容器,瓶内氧气、乙炔都是易燃易爆气体,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国家对氧气瓶、乙炔瓶,在罐装、搬运、储存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都有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11.1.6 本条所作的安全规定,是为防止金属加工中以往频繁发生的下列事故:
1 操作者的局部卷入或夹入机床的旋转部位和运动部位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2 操作者与机床相碰撞造成的伤害事故。
3 操作者被飞溅的砂轮细磨料或切屑划伤和烫伤。
此外,金属加工中噪声危害也很严重,应给操作人员配备防噪用品。
11.1.7 探伤作业使用的X射线辐射对人体有伤害。本条规定对探伤仪器(尤其是放射源)配备防护用具,以保护作业者;对作业区实施封闭,并设牌示警,以防止其他人员闯入遭受伤害。
11.1.8 喷砂除锈作业人员健康的危害主要是粉尘与噪声。本条对喷砂除锈作业的除尘降尘与降噪作了规定。其中款(1)为降噪措施;款(2)、(3)、(4)为降尘防尘措施。款(5)为采用喷砂工艺配套安全防护措施;款(6)为防止喷砂引发电气事故的防护措施。
11.1.9 油漆、涂料为易燃油,且含有苯、乙二胺、丙酮等多种有毒物质。喷枪在使用中可能聚积静电,成为着火源。本条规定油漆涂料涂装作业中配置消除器材、警示牌,并对喷漆室与喷枪实施接地,是为防止火灾;要求配置通风措施与温控措施,为作业者配备防毒个体用品,是为防止急性中毒与慢性毒害。
11.2 金属结构安装
11.2.1 安装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多,金属构件占地面积大,环境复杂。若照明不足,将影响正常吊运与安装操作,易发生机械事故。本条对安装施工照明作了专门规定。
11.2.2 采用装有漏电保护器的便携式配电箱(盘)的目的是,防止因乱接乱拉电源线造成绝缘损坏引起的触电事故。
11.2.3 洞内压力钢管安装,易发生触电伤亡事故、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焊接烟尘与有毒气体引起的急性中毒,以及洞顶、洞壁危石坠落伤人事故。为防止上述事故发生,保障安全施工本条提出了压力钢管安装作业的安全要求。其中款(3)参照(JGJ 46—1988第九章第9.2.2条规定。
11.2.4 在各类埋件、闸门安装中易发生下列事故:
1 从闸门槽口处人员坠落或坠物伤人。
2 因闸门很高,在登高过程中发生人员坠落。
3 现场堆放许多材料为易燃品,发生火灾。
4 工作平台因超载或结构缺陷而坍塌。
5 闸门在拼装中失稳倾覆。
为防止上述事故发生,保障闸门安装安全,做出本条规定。
12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与调试
12.1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
12.1.1 机坑廊道和蜗壳内作业,潮湿且多与金属件接触,易发生漏电与触电。本条参照SD 267—1988第二篇1.0.16条和第三篇第1.1.10条规定,主要是为防止人员触电事故。
12.1.2 本条主要为防止高处坠落和落物伤人,其中盖板与护栏要求必须符合4.2.2与4.2.9的规定。
12.1.3、12.1.4 参照DL/T 5037及SD 267相关规定,其中第12.1.3条所述作业部位相当竖井悬空作业,第12.1.4条属高处作业,都必须搭设脚手架和操作平台,并铺设安全通道和护栏。脚手架和操作平台的承载力应按本标准相关规定或专门设计制作。
12.1.5 焊接与打磨作业会产生有毒有害焊接烟尘和金属粉尘,本条规定采用通风与除尘设施,要求使烟尘浓度控制在Ⅲ级标准以内。
12.1.6 环氧树脂是一种有毒有害物质,环氧树脂的稀释剂丙酮、二甲苯等均为有毒易燃物质。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火灾及作业人员与附近人员中毒事故的发生。
12.1.7 因属高温作业,本条以防止火灾、触电和电磁伤害为目的。
12.1.8 本条的主要作用是:
1 防止上层作业人员将工器具、电焊火花等掉入下层水车室,保障水车室工作人员安全。
2 防止上层作业人员坠落伤亡事故。
12.1.9 机组零部件清扫所用脱漆剂、汽油等材料,毒性大、易发挥,且燃点较低,工作时易引起中毒和火灾。本条对机组零部件使用脱漆剂清扫除锈作业中,通风、消防、现场防护和个体防护作了安全规定。
12.1.10 定子机坑组装和作业属高处悬空范围,临空面是机坑,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本条对定子组装等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作了规定,其中脚手架、操作平台、爬梯、护栏、安全网、安全通道,都应符合第4章相关规定。
12.1.11 本条规定中,平台搭设高度和宽度应保证作业人员搬运矽钢片和作业的安全。转子上平面满铺,主要防止平台作业人员坠落。
12.1.12 主要参照SD 287—1988第7.12.1条和第7.12.7条的规定,环氧树脂、定子、转子所使用的油漆及机组全面喷刷用漆,毒性较大,挥发快,且施工部位狭小封闭易造成中毒和火灾事故,故本条规定必须设置通风、消防、防毒和隔离设施。
12.1.13 本条主要防止施工人员坠落相邻未安装机组机坑。
12.1.14 本条主要是防止安装人员随意进入已运行发电的机组,以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
12.2 电气设备安装
12.2.1 变压器器身检查、附件安装及吊装就位等作业中均有高处作业;处理引线以及绝缘油过滤可能引起火灾。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高处坠落及火灾事故的发生。其中所需操作平台及梯子均应执行第4.2节相关规定。在变压器顶部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绳)。
12.2.2 根据葛洲坝集团公司的安装经验,对GIS安装时提出了相应的作业平台和脚手架的要求。搭设的规格应符合SD 267—1988第十一篇第5.2.12条的规定。根据安装经验提出,对作业者入GIS导体内安装接线和检修时,氧气的含量应符合GBJ 148—1990第2.3.2条的规定,即不得低于18%。
12.2.3 参照SD 267—1988第十四篇第5.1.24条、第5.1.25条、第5.4.2条和JGJ 46—1988第4.3.1条的规定制定。本条的目的是为防止在GIS安装作业中发生触电和高处坠落事故。
12.2.4 本条规定是为防止人员登高时坠落和在高层构架上坠落事故的发生。
12.2.5 本条参照SD 267—1988第十四篇第5.2.12条的规定制定,以防止感应电击人事故。
12.2.6 本条规定在焊接场地设置通风设施,配戴个体防护用品,是为了防止焊接烟尘和毒气伤害事故的发生。
12.2.7 本条规定是为防酸、铅中毒和火灾的发生。其中,设置供水设施,以备人体一旦接触到硫酸时,用以中和冲洗。
12.3 水轮发电机组调试
12.3.1 本条规定是为防止非运行人员进入运行区域干扰发电正常运行,并防止可能发生高压触电及其他电气事故。
12.3.2 本条中临时盖板强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2.9条的规定。
12.3.3 本条规定为防止因绝缘受损漏电造成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
12.3.4 本条是参照SD 267—1988第十四篇第7.1.7条规定制定,为加强绝缘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12.3.5 本条为防止火灾(尤其是电气火灾)的安全规定。
12.3.6 本条为防止缺氧、中毒与火灾发生的安全规定。其设置理由见12.2.2的条文说明。
12.3.7 本条为防止测量作业中从高处或登高过程中坠落的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