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60079—14:199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根据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对于与IEC60079—14不同的内容,用采用说明注释的形式加以说明。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电气安装的设计、选型和安装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是对非危险场所电气安装要求的补充。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场所中有电气设备的安装,无论是永久的、临时的、移动的、车载的或手提的。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井下电气安装;由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形成危险场所的电气安装;炸药的制造和加工;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医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