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适用于除GB 3883.3范围涉及的各种盘式砂光机以外的砂光机。
本部分涉及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带式砂光机、往复式砂光机和抛光机、有规则运动砂光机和抛光机以及无规则运动砂光机和抛光机。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745-2-4:2002(2.。版)《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4部分:非盘式砂光机和抛光机的专用要求》,与等同采用IEC60745-1:2003(3.2版)制定的GB3883.1-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3883.4-19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与GB3883.4-1991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1)按IEC60745-2-1:2003,标准名称修改为“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非盘式砂光机和抛光机的专用要求”。
2)删去GB3883.4-1991的引言。
3)第3章定义,删去GB3883.4-1991中2.2.23正常负载圆板摆动式砂光机定义,本部分增加3.101砂光机、3.102抛光机、3.103带式砂光机、3.104有规则运动砂光机或抛光机、3.105无规则运动砂光机或抛光机、3.106往复式砂光机或抛光机定义。
4)删去GB3883.4-1991第7章标志中7.1的增加和增加的7.101,7.11增加的技术内容制定入本部分第8章标志和说明书中的8.1增加。
5)GB3883.4-1991第16章耐久性中的16.2增加的技术内容在本部分修改成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