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959的本部分适用于单独利用微波能与其他形式的能一起对材料进行工业加热的设备。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频率为300MHz的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本部分不适用于家用类似用途的器具。
本部分代替GB5959.6—1987《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6部分:对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与后者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在“1 范围”中增加了“本部分适用于工作频率为300 MHz~300 GHz的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2)增加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与原标准中“2 术语”相比:
a)增加了下列术语
——微波加热设备;
——被处理材料;
——微波联锁。
b)将原标准中“加热器门”改为“应用器门”。
4)“4 铭牌和标志”中
——将原“产品型号和名称”改为“设备的型号和系列号”;
——删除了原“产品编号”;
——将原“在稳定工作状态下,微波发生器的内部最高电压、微波频率和最大输出功率”改为“微波发生器的内部最高电压、微波频率和按照GB4824—2004 测定的微波发生器的最大输出功率”;
——增加了“根据GB4824—2004的等级和类别情况”;
——增加了“此外,应说明本设备仅供工业用”;
——将原标准中“名牌上的字迹应清晰耐久。名牌应装在微波设备主体的醒目部位”改为“注:有关加贴标记的规定,见GB5959.1—2005”;
——增加了“使用说明书也应给出发生器的类型和制造厂的完整地址”;
——删除了原标准中第二种警告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