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安全标准>> 行业标准>> 电力>>正文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标 准 号: DL 5053-1996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起草单位: 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发布日期: 1996-08-29
实施日期: 1996-12-01
点 击 数:
更新日期: 2010年09月16日
内容摘要

      工程设计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严格执行《劳动法》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防护设施,必须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燃煤火力发电厂。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018-655。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