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32号公告发布,自2013年9月1日实施。其中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96同时废止。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9度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
1 单机容量为12MW~1000MW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设施。
2 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
3 电压等级为110kV~750kV交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
4 电压等级为±660kV及以下直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