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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额定电压为3.6/6(7.2)kV、6/10(12) kV、8.7/15(17.5)kV、12/20(24)kV和18/30(36)kV的船舶和近海设施变频传动用电力电缆的术语和定义、规格和标记、要求、试验和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3.6/6(7.2)kV、6/10(12)kV、8.7/15(17.5)kV、12/20(24)kV和18/30(36)kV船舶和近海设施变频传动用电力电缆的设计、生产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