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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商用电磁灶具(以下简称“电磁灶”)的能效等级和技术要求、试验和计算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单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灶,其中单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不超过35 kW,额定电压不超过450 V。 本文件不适用于家用电磁灶、拟用于特殊环境条件下的电磁灶(如腐蚀性环境或容易引起爆炸的环境)、室外用电磁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