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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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作废】

标 准 号: GBZ51-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点 击 数:
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29日
内容摘要

  化学性皮肤灼伤是常温或高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可伴有眼灼伤和呼吸道损伤。某些化学物可经皮肤、粘膜吸收中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01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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