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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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作废】

标 准 号: GBZ 169-2006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2006-03-13
实施日期: 2006-10-01
点 击 数:
更新日期: 2010年08月11日
内容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机构、诊断人员、诊断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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