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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标 准 号: [2006]94号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2006-12-20
实施日期: 20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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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9月25日
内容摘要

  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根据产品具体特点按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01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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