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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工作,加强对制造单位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生产《规定》所属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按产品组别、品种和安全注册级别(见附件一),接受安全注册。 取得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授权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