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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

标 准 号: WS 533-2017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等
发布日期: 2017-05-18
实施日期: 2017-11-01
点 击 数:
更新日期: 2017年06月30日
内容摘要

本标准适用于将放射性核素用于临床核医学的诊断与治疗,不包括放射性粒子源植入的情况。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01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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