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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商用压力锅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为50 kPa~80 kPa,容积大于18 L且不大于50 L,用铝及铝合金、不锈钢板材加工成型的商用压力锅。其他金属板材加工成型的商用压力锅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油进行压力煎炸的商用压力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