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模型,规定了林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组织在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方面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给出了供方向需方交付运行维护服务时的内容、方式和成果。
本标准适用于:
a) 运行维护服务供方评估自身条件和能力;
b) 要求供应链中所有运行维护服务供方具备一致的条件和能力的组织;
c) 运行维护服务林业信息化管理部门评价和选择运行维护服务供方;
d) 适用于各级林业信息化管理部门开展林业信息的基础设施、林业信息资源运维管理;
e) 适用于各级林业信息化管理部门对支撑、应用系统以及信息安全与综合管理等方面的运维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