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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 425.4-2003《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基础技术规范 第4部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代码编制规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425.4-2003即行废止。本标准规定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编码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本标准与GA 425.4-2003相比有如下变化:——修订了产品代码编制规则;——增加了分类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