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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核动力厂 安全规定》和《核动力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建立经验反馈体系和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相关报告做出了规定。本导则是对上述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