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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代烷灭火系统压力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标 准 号: GB14106-1993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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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年10月04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卤代烷灭火系统压力表(以下简称压力表)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卤代烷固定灭火系统用压力表。
  2 术语
  2.1 充装压力 charge pressure
  将卤代烷灭火系统容器按最大充装密度充装灭火机,并用干燥氮气增压到设计的在20℃时的工作压力,此时容器中的平衡压力。
  2.2 额定工作压力service pressure
  20℃时卤代烷灭火系统的充装压力。
  卤代烷1211充装压力为1.05MPa或2.5MPa。
  卤代烷1301充装压力为2.5MPa或4.2MPa。
  2.3 工作压力范围range of working pressure
  卤代烷灭火系统的容器工作温度范围内所对应的压力。
  2.4 工作压力上限maximum working pressure
  卤代烷灭火系统容器在最高工作温度时的额定工作压力所对应的压力。
  2.5 工作压力下限minimum working pressure
  卤代烷灭火系统容器在最低工作温度时的额定工作压力所对应的压力。
  3 技术要求
  3.1 工作环境温度
  3.1.1 压力表的工作环境温度范围为-20℃~50℃。
  3.1.2 根据实际需要,压力表设计的工作温度超过工作环境温度范围时,应将其适用的工作环境温度范围在标度盘上标记出来。
  3.2 参比工作条件
  在下列条件下,压力表的示值基本误差、指针偏转平稳性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a. 压力表处于正常工作位置(垂直安装);
  b. 负荷均匀变化;
  c. 环境温度为20±5℃。
  3.3 材料
  压力表与被测介质直接接触的部件应采用耐气态卤代烷灭火剂腐蚀的材料制造。
  3.4 外观
  压力表外观应无明显瑕疵、划痕、接头螺纹应无明显毛刺和损伤。
  3.5 测量范围
  压力表测量上限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5~2.0倍。
  3.6 标度盘
  3.6.1 压力表的零位、额定工作压力、工作压力上、下限和测量上限的位置应有刻度和数字表示。
  3.6.2 标度盘上的工作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零位到工作压力下限的范围用红色表示。
  3.6.3 标度盘上应标明:
  a. 制造厂名或商标;
  b. 计量单位(MPa);
  c. 制造年月及出厂编号。
  3.7 示值基本误差
  压力表示值基本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额定工作压力示值误差应不超过额定工作压力的±4%;
  b. 在工作压力上限和下限示值误差应不超过额定工作压力的±8%;
  c. 零点误差应不超过额定工作压力的12%;
  d. 测量上限示值误差应不超过额定工作压力的±15%
  3.8 指针偏转平稳性
  在测量过程中,压力表指针不应有跳动和停滞现象。
  3.9 超负荷要求
  压力表承受1.1倍测量上限值的负荷,保持3h,额定工作压力示值误差应不大于额定工作压力的±8%。
  3.10 强度要求
  3.10.1 压力表承受6倍额定工作压力保持1min,不得有泄漏和破裂现象。
  3.10.2 压力表承受8倍额定工作压力保持1min,压力表的任何部件不应被冲出。
  3.11 交变负荷
  压力表按4.6条方法进行交变负荷试验,试验后在30min内按4.2条进行校验,试验前后额定工作压力示值误差应不超过额定工作压力的±4%。
  3.12 抗振动性能
  压力表承受额定工作压力的负荷,按4.7条规定进行试验。压力表的组件应无松动,变形和损坏,振动试验后还应通过4.11条的气密性试验。
  3.13 温度循环要求
  在额定工作压力的负荷下,压力表应能承受最高和最低工作环境温度循环的变化,而不产生泄漏。试验后压力表应通过4.11条的气密性试验。
  3.14 盐雾腐蚀要求
  压力表按4.9条规定进行试验,表面不应产生影响性能的损伤,压力表内不应有湿气,试验后还应通过4.10条的防水试验。
  3.15 防水要求
  压力表按4.10条规定进行试验,标度盘正面内不得有积水现象。
  3.16 气密性要求
  压力表按4.11条规定进行试验,不得出现气泡等泄漏现象。
  3.17 温度影响
  在使用环境温度偏离20±5℃时,压力表的示值误差(包括零位)应不大于下式规定的范围: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检查
  对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用目视方法对样品进行检查,压力表的外观和刻度盘应符合3.4条和3.6条的规定。
  4.2 示值基本误差检验
  4.2.1 检验条件
  按3.2条规定。
  4.2.2 标准仪器
  标准仪器可选用精密压力表、活塞式压力计或数字压力计等。所用标准仪器绝对误差限的绝对值应不大于被检压力表绝对误差绝对值的1/3。
  4.2.3 检验点
  以标有数字的标度线作为检验点。
  4.2.4 检验方法
  压力表在参比温度下放置不少于4h。
  压力表用与标准仪器比较的方法进行检验。
  a. 检验时由零平稳地增加负荷,检规定的检验点直到测量上限,并保持3min,然后平稳地减负荷至零,检各检验点。
  b. 检验时各检验点进行两次读数,一次是在负荷平稳到达规定检验点(即轻敲表壳前)时进行,另一次是在轻敲仪表外壳后进行。
  c. 示值基本误差应进行正反行程各一次,其结果应符合3.7条规定。
  4.3 指针偏转平稳性检验
  在4.2条的检验中观察压力表指针偏转的平稳性,应符合3.8条规定。
  4.4 超负荷试验
  在参比工作条件下,压力表均匀升压到测量上限的1.1倍。并保持3h,卸去负荷后将压力表放置1h,进行示值基本误差校验,结果应符合3.9条的要求。
  4.5 强度试验
  将压力表安装在试验装置中,排除系统中的空气,以大约2MPa/min的速率均匀升压至6倍额定工作压力保持1min,试验结果应符合3.10.1条的规定。然后继续提高压力至8倍额定工作压力,再保持1min,试验结果应符合3.10.2条的规定。
  4.6 交变负荷试验
  将压力表安装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交变负荷试验。交变频率为0.1Hz;交变幅度为额定工作压力的40%~175%;交变次数为1000次,试验结果应符合3.11条的规定。
  4.7 振动试验
  4.7.1 将压力表安装在充有空气、氨气或卤代烷灭火剂的压力源上,使压力表承受额定工作压力,并以直立状态固定在振动试验台的夹紧装置中负载进行振动试验。
  4.7.2 依次改变振动台的振动方向,使压力表按空间三个垂直轴线方向进行振动,每个方向的振动试验按下列参数连续进行:
  a. 频率:20Hz;
  b. 振幅:0.8mm;
  c. 时间:2h。
  试验结果应符合3.12条的规定。
  4.8 温度循环试验
  将压力表与卤代烷灭火剂压力源连接,承受额定工作压力,按下列顺序在每个温度下放置24h,并在每个温度后,在环境温度下放置4h。
  50±2℃
  -20±2℃
  50±2℃
  -20±2℃
  50±2℃
  -20±2℃
  或按生产厂推荐的最高和最低工作环境温度进行上述温度循环泄漏试验。
  上述循环结束后,将负载压力表放在25±5℃的温度条件下贮存24d,之后再进行一次上述的循环试验,再置于环境温度25±5℃的温度条件下贮存24d。
  试验结果应符合3.13条的要求。
  4.9 盐雾腐蚀试验
  4.9.1 试验应在盐雾腐蚀试验箱中进行,用浓度为50±5g/L的食盐水溶液喷射而形成盐雾。pH值为6.5 ~7.2。
  4.9.2 清洗压力表表面的油腻、污物。清洗时不得使用磨料溶剂,压力表按正常的安装形式用支撑架悬挂于试验箱工作室的中间部位,工作室内的温度为35±2℃,喷雾速率为1.0~2.0mL/h(有效面积为80cm2的收集器放入试验箱内,24h所测得的平均喷雾速率)。收集喷淋后的溶液,使其不回到储液器中作循环使用。
  4.9.3 本试验周期为240h,试验结束后取出压力表,在相对湿度不超过70%的环境温度中干燥7d,试验结果应符合3.14条的要求。
  4.10 防水试验
  将压力表浸入不少于0.3m深的水中,水温不低于5℃,2h后取出,检查压力表标度盘正面密封情况,试验结果应符合3.15条的要求。
  4.11 气密性试验
  将压力表安装在试验管路上,充入氮气,加压至压力测量上限值的3/4,保持7d后,浸入不少于0.3m深的水中10min,水温不低于5℃,试验结果应符合3.16条的要求。
  4.12 温度影响试验
  将压力表放入恒温箱中,逐渐升(降)温至本标准3.1条规定的温度范围上、下限值,并使压力表承受测量上限值3/4的负荷,待温度稳定后保持不少于3h,去掉负荷后进行示值基本误差检验,结果应符合3.17条的要求。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压力表需按本标准3.4、3.5、3.6、3.7、3.16条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逐台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5.2 型式试验
  在下列情况下,压力表按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c. 成批生产的定期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3 抽样制度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其取样数量及试验规程按附录A试验程序图。
  5.4 检验结果判定
  按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型式试验,全部合格。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本标准3.16条不合格即为不合格,其余各条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一条不合格,该批产品不合格。
  附录A
  试验程序图
  (补充件)
  A1 试验序号
  1. 外观检查 (4.1)
  2. 示值基本误差检验 (4.2)
  3. 指针偏转平稳性检验 (4.3)
  4. 超负荷试验 (4.4)
  5. 强度试验 (4.5)
  6. 交变负荷试验 (4.6)
  7. 振动试验 (4.7)
  8. 温度循环试验 (4.8)
  9. 盐雾腐蚀试验 (4.9)
  10. 防水试验 (4.10)
  11. 气密性试验 (4.11)
  12. 温度影响试验 (4.12)
  A2 试验程序图
  

  说明:
  1. 方框中的数字为试验序号。
  2. 圆圈中的数字为试验所需试件数。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伶凯、郭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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