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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压力指示器通用技术条件

标 准 号: GA92—1995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公安部
起草单位: 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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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1月17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型号编制、型式、基本参数及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弹簧管式、膜片式压力指示器(以下简称指示器)。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3 术语
  
  3.1 工作压力:指灭火器在使用温度范围内的内部平衡压力。
  
  3.2 公称工作压力:指灭火器在20℃时的工作压力。
  
  3.3 示值误差:指示器指示值与标准仪器指示值之差相对于指示器公称工作压力的百分误差。
  
  4 产品分类
  
  4.1 型号编制示例
  
  

  4.2 结构型式、基本参数及尺寸
  
  4.2.1 指示器的型式如图1所示。
  
  

  4.2.2 指示器按内部结构分为弹簧管(包括多圈)式、膜片式。

  4.2.3 指示器的安装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4 指示器的工作环境温度可为一20~+60℃或一55~+60℃。
  
  4.2.5 用于干粉灭火器的指示器应装有过滤器。
  
  5 技术要求
  
  5.1 指示器表盘和指针
  
  指示器的表盘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指示器的最大量程应为指示器公称工作压力的1.5~2.5倍,指示器的零位、公称工作压力、指示器工作压力范围的上、下限和指示器的最大量程值应用刻度和数字表示。
  
  b. 指示器工作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从零位到工作压力下限的范围用红色表示。
  
  c. 指示器指针顶端的圆弧的最大直径不得大于0.25mm。
  
  5.2参比工作条件
  
  在下列条件下,指示器的示值误差、零点、指针偏转平稳性应符合5.3、5.4条的规定。
  
  a. 指示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 负荷均匀变化。
  
  c. 周围环境温度为20±5℃。
  
  d. 用于测量误差检验的标准仪器,其绝对误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被检指示器允许误差绝对值的1/3。
  
  5.3 指示器示值误差
  
  各检验点的示值误差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5.4 指针偏转平稳性
  
  在测量过程中,指示器的指针不应有跳动和停滞现象。
  
  5.5 耐振动性能
  
  指示器应按6.2条进行振动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5.3、5.4条的规定,其零部件不得有松动、脱落等缺陷。
  
  5.6耐静压性能
  
  指示器应按6.3条进行静压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5.3、5.4条的规定。
  
  5.7超负荷性能
  
  指示器应按6.4条进行超负荷试验。试验后指针与初始零位的偏差不得大于公称工作压力的±4%。
  
  5.8 耐压性能
  
  指示器应按6.5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时不得有泄漏和破裂现象。
  
  5.9 爆破压力
  
  指示器应按6.6条进行爆破试验。指示器的爆破压力应大于6倍的公称工作压力,其元件不得在小于8倍的公称工作压力下弹出。
  
  5.10 耐交变负荷性能
  
  指示器应按6.7条进行交变负荷试验。试验后,其结果应符合5.3、5.4条的规定。
  
  5.11 防水性能
  
  指示器应按7.8条进行防水试验。试验后,表盘正面内不得有积水或水汽现象。
  
  5.12 气密性能
  
  指示器应按6.9条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不得出现可见气泡等泄漏现象。
  
  5.13热稳定性能
  
  指示器应按7.10条进行热稳定试验。试验后,指针与初始零位的偏差不得大于公称工作压力的±4%。
  
  6 试验方法
  
  6.1 示值误差检验
  
  6.1.1 检验条件应符合5.2条规定。
  
  6.1.2 检验点:以零位、公称工作压力、工作压力范围的上、下限和最大量程作为检验点。
  
  6.1.3 检验方法
  
  采用指示器与标准仪器比较的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时应由零位平稳地增负荷至最大指示刻度,保持1min,然后平稳地减负荷至各检验点,并在减负荷时进行读数。
  
  6.2 振动试验
  
  将指示器充压至指示器的公称工作压力,然后固定在振动台上,依次改变振动台的振动方向,使指示器按空间三个垂直轴线方向进行振动。各个方向的振动试验应按下列参数连续进行。
  
  a. 频率:40Hz;
  
  b. 振幅:1mm;
  
  c. 时间:2h。
  
  经振动试验后的指示器,再按6.1条的方法进行示值误差检验。
  
  6.3 静压试验
  
  将指示器均匀升压至指示器所配用灭火器的水压试验压力,并保持3h,卸压后,隔1h,再按6.1条的方法进行示值误差检验。
  
  6.4超负荷试验
  
  将指示器均匀升压至最大量程的1.1倍,并保持5min,卸压后,隔1h,检验指示器的零位误差。
  
  6.5 耐压试验
  
  将指示器以缓慢的速率均匀升压至指示器公称工作压力的6倍,并在此压力下保持1min。
  
  耐压试验的加压介质应采用液体。
  
  6.6 爆破试验
  
  将指示器以缓慢的速率均匀升压,直至弹性元件爆破或8倍的指示器公称工作压力值。
  
  爆破试验加压介质应采用液体。
  
  6.7 交变负荷试验
  
  将指示器安装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交变负荷试验。交变负荷的范围为指示器公称工作压力的0~125%,频率为0.1Hz,经1000次试验后进行误差检验。
  
  6.8 防水试验
  
  将经过振动试验的指示器,浸入不小于0.3m深的水中,水温不低于5℃,2h后取出,检验指示器表盘正面的密封情况。
  
  6.9气密性试验
  
  将经过振动试验的指示器安装在试验器上充压至指示器最大量程值,保持压力168h,然后,在此压力下,浸入不小于0.3m深的水中10min,水温不低于5℃,检查指示器的泄漏状况。
  
  6.10 热稳定性能试验
  
  将在常温时充有公称工作压力的指示器放入60±5℃的高温箱中,保持500h,然后放于常温环境中,保持5h,检验指示器的零位误差。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7.2、7.3条进行。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型式检验。
  
  a. 生产厂试制新产品时;
  
  b. 工艺、结构和材料的改变对产品性能可能产生影响时;
  
  c. 停产6个月以后再生产时;
  
  d. 连续正常生产半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不得少于9具。
  
  7.2.4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方为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须经过工厂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按出厂检验规定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7.3.2 逐批检验应符合GB 2828的规定。
  
  7.3.3 逐批检验的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按表3规定。
  
  7.3.4 检验样本批量不得小于500具。
  
  7.3.5 产品批检采用一次抽样,抽样方案严格性从正常检查开始。其检查分类,AQL(合格质量水平)和检查水平按表4规定进行。
 
  

  
 
  

  8 标志
  
  8.1 产品应在表面上标明适用灭火器的类型。
  
  8.2 产品应在表面上标明出厂年月或产品编号。
  
  8.3 产品应在表面上标明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国平、李跃伟、梅如松、陈兴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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