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防火窗的产品命名、分类与代号、规格与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中具有采光功能的钢质防火窗、木质防火窗和钢木复合防火窗,建筑用其他防火窗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的7.1.6、7.2.1、7.2.3、7.2.4、9.2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16809-1997《钢质防火窗》。
本标准与GB16809-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将术语与定义单列一章,给出了本标准涉及到的一些关键术语及其定义,便于更好地理解标准内容(1997版的3.1,本版的3);
——修改了防火窗耐火性能分类方法,1997版按甲、乙和丙分类,本版按“隔热性(A)”和“非隔热性(C)”分类,且增加耐火等级分级方法(1997版的4.2,本版的4.2.2);
——明确防火窗的型号编制方法(见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