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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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作废】

标 准 号: GB 15322.6-2003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2003-02-21
实施日期: 200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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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8月12日
内容摘要

部分规定了测量人工煤气环境下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场所使用的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其他环境中使用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探测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部分。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01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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