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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标 准 号: GA 400-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起草单位: 公安部夭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
发布日期: 2002-11-22
实施日期: 2003-05-01
点 击 数:
更新日期: 2010年09月18日
内容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及构成部件中的灭火剂瓶组、容器、容器阀、喷嘴、选择阀、单向阀、集流管、连接管、安全泄放装置、驱动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信号反馈装置、减压装置、管路管件、吊钩支架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氢气((M-01)灭火系统、氮气(IG-100)灭火系统、氨气氮气(IG55)灭火系统、混合气体(IG-541)灭火系统]。使用其他种类灭火剂的气体灭火系统也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 1211灭火系统、卤代烷 1301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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